1、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
2、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3、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4、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
5、选择有给排水条件的地点,设置相应的粗加工、切配、烹调、主食制作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条件,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
6、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7、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8、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食品处理区地面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并有给排水系统;食品处理区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食品处理区门、窗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并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食品处理区天花板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高温的材料涂覆或装修;
9、粗加工操作场所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设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保障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三类食品原料能分开清洗;
10、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11、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
12、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应当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13、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
温馨提示:具体执行可参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表》和《陕西省小餐饮许可现场核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