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管委会经济商务发展局关于政府资助项目的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以下简称航天基地)内政府资助项目的管理,强化责任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项目管理办法的精神并结合航天基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通过航天基地经济商务发展局(以下简称经发局)申报的,在航天基地内实施的,并已获得各级政府及航天基地管委会资助的技术创新、产业发展等类项目,包括:市级以上(含市级)政府财政资助、市级以上(含市级)政府财政资助并获得航天基地财政配套、航天基地财政单独资助三类项目。

  二、组织管理

  第三条 经发局会同财政局、纪检监察审计局负责指导、组织、监督和验收航天基地内政府资助项目的工作。

  第四条 凡获得政府资助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在获得项目批复文件后一个月内,在经发局备案;如不备案,将从下一年度起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报。

  第五条 项目验收按照不同的类别,分别采取不同的组织管理方式。

  第六条 对于市级以上(含市级)政府财政资助项目验收由项目批准单位组织,经发局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对于市级以上(含市级)政府财政资助并获得航天基地财政配套项目和航天基地财政单独资助类项目,由经发局牵头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并组织验收工作。

  三、监督管理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设立专用银行账户收支管理项目资金,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设立独立会计帐套,独立核算建设项目相关经济事宜;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九条 项目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填报监理信息、实地检查。

  1、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报经发局,其中重大项目增设半年报监理;

  2、经发局定期组织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实地检查,重大项目会同财政局、纪检监察审计局共同检查。

  四、验收工作

  第十条 项目应在合同书规定的时间内竣工,验收工作一般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进行。如不能按规定时间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项目申报程序向航天基地经发局提出延迟验收申请,说明延迟验收的理由,经经发局批准后方可延期,并按批准时限进行竣工验收。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并已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调整的,按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建设内容、目标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向经发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如下验收资料:

  1、项目验收申请文件;

  2、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3、项目财务决算表;

  4、有资质并经认可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5、项目所获成果、专利等材料。已通过技术、成果鉴定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研发成果进行客观评价的项目,提供有关测试或检测报告、成果鉴定证书或评价报告;

  6、项目验收绩效自评报告;

  7、验收工作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验收工作根据项目的实际,由经发局牵头成立验收小组,采取现场检查和专家评审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所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目标为基本依据,参考项目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参与项目验收工作的中介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所有提供验收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五、验收结论与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

  第十六条 按期完成项目合同书所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目标,项目资金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资料齐全、数据真实,为验收合格。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验收不合格,不予通过验收:未按项目合同书要求完成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目标,且差距较大;提供的验收资料、相关数据不真实;擅自修改项目合同书所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目标;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单位依据验收小组给出的结论进行整改后,按照验收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七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按规定拨付剩余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对首次未通过验收经整改通过验收的项目,拨付剩余项目资金的80%。

  第十九条 对未通过验收或经整改仍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以及应进行验收而无故不进行验收的项目,停止拨付剩余资金,并且两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申报。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经发局上报管委会根据情况对其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等措施,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验收过程中,中介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予以通报,同时,中止或取消其在航天基地范围内参与项目验收工作的资格。

  六、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航天基地经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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