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 中小微企业融资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下称航天基地)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体系,鼓励融资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高效融资服务,促进中小微企业利用金融市场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融资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法定融资服务经营许可的金融机构及融资租赁机构、担保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融资)租赁公司、信用社、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财税关系在航天基地的中小微企业和向航天基地内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融资服务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扶持政策包括融资贴息、融资奖励及融资担保补贴。

  第二章 融资贴息政策

  第五条对中小微企业从融资服务机构获得债务性融资给予融资贴息。

  第六条申请融资贴息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工商、财税关系均在航天基地且为独立法人企业;

  2、企业主营业务为航天基地支持发展的产业领域;

  3、所取得的融资资金用于基地内项目建设或本企业自身生产经营。

  第七条融资贴息标准如下:

  1、中小微企业通过贷款、租赁等形式间接融资的,按照不超过同档次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50%给予贴息。

  对于当年新发放贷款根据贷款入账日适用利率标准确定基准利率,对于上年结转贷款根据当年1月1日最新适用的利率标准确定基准利率,基准利率确定后1个年度内不作调整。

  2、中小微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债务融资工具、信托等形式直接融资的,按照不超过募资入账日同档次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50%给予贴息。票面(合同)利率低于入账日的同档次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按票面(合同)利率作为计算基础。

  3、企业融资业务上年度未按期履行债务的,其下年度融资业务的贴息率降为30%。

  4、对单个企业每年融资贴息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申请融资贴息应提交以下材料:

  1、融资贴息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融资资金支付凭证复印件;

  4、融资合同、募集说明书、资金入账凭证、融资服务机构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

  5、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6、需要提交的其他补充材料。

  第三章 融资奖励政策

  第九条对向航天基地中小微企业提供债务融资的融资服务机构给予融资奖励。

  第十条申请融资奖励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定融资经营许可证;

  2、融资服务对象是工商、财税关系均在航天基地的中小微企业;

  3、融资服务机构与企业约定的债务利率上浮不高于同期同档次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

  第十一条融资奖励按累进制计算,标准如下:

  1、对年新增融资额在5000万以内(含)的部分,按不超过3‰给予融资奖励;

  2、对年新增融资额在5000万-20000万(含)的部分,按不超过5‰给予融资奖励;

  3、对年新增融资额在20000万以上的部分,按不超1%给予融资奖励。

  第十二条 申请融资奖励应提交以下材料:

  1、融资奖励申请报告;

  2、法定融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融资服务机构向航天基地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汇总表;

  4、融资合同、募集说明书、资金划转凭证等材料复印件;

  5、需要提交的其他补充材料。

  第四章 融资担保补贴政策

  第十三条对向航天基地内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公司给予融资担保补贴。

  第十四条 申请融资担保补贴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定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

  2、担保对象是工商、财税关系均在航天基地的中小微企业;

  3、担保对象与担保公司及其股东无股权关联;

  4、年担保费率最高不超过担保额(融资本金)的2.5%。

  第十五条融资担保补贴按累进制计算,标准如下:

  1、对单个企业年平均担保额(融资本金)在500万元以内(含)的部分,按不超过担保额(融资本金)2%给予担保补贴;

  2、对单个企业年平均担保额(融资本金)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不超过担保额(融资本金)1.5%给予担保补贴;

  3、对单个企业年平均担保额(融资本金)在1000万元-2000万元(含)的部分,按不超过担保额1%给予担保补贴;

  4、对单个企业年平均担保额(融资本金)在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计算担保补贴。

  第十六条为中小微企业发行企业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担保的,担保补贴按第十五条标准的1.3倍执行。

  第十七条对单个担保公司每年担保补贴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八条申请担保补贴须提交以下材料:

  1、担保补贴申请报告;

  2、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担保公司向航天基地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汇总表;

  4、被担保的融资债务的金额、期限的证明;

  5、担保合同、融资合同、募集说明书等材料复印件;

  6、需要提交的其他补充材料。

  第五章 办理程序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扶持政策采取次年对上一会计年度一次性拨付的方式办理。

  第二十条兑现扶持政策的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和融资中介服务机构,每年1-3月向管委会财政局(金融发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逾期视为主动放弃。

  2、由财政局(金融发展局)对适用奖补类型和奖补额度进行初步审核,必要时可以到企业和相关机构调查。

  3、由财政局(金融发展局)牵头,经发局、招商局、招商二局、投资服务局等参与组成联合审核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由财政局将奖补事项审核意见按程序逐级上报管委会办公会研究审定。

  4、由财政局(金融发展局)依据管委会办公会决定,对决定的奖补事项在航天基地政务网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如无异议,由管委会印发文件执行;对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奖补事项,由财政局核实后提出兑现或暂缓兑现或不予兑现的意见逐级上报管委会主任批准后执行。

  5、财政局(金融发展局)根据航天基地相关文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管委会经办人员的监督,严查落实扶持政策中的违纪违规问题。审计局定期对获取奖补的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单位申请下年度奖补资金以及其他扶持政策的参考。对于虚假申报、套取管委会奖补资金的单位,列入黑名单,不再受理其任何扶持政策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中小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企业或融资服务机构在同一年度内享受本办法规定或管委会另行规定的同类奖补政策时可就高执行,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四条企业或融资服务机构在同一年度内享受本办法规定或管委会另行规定的同类奖补政策时,不影响其申报省市级扶持资金。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扶持奖励以2016年度-2018年度为有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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