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 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办法

  为加快总部型经济发展,推动经济整体转型升级,进一步增强区域竞争能力,结合本地发展实际,制定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以下简称航天基地)总部经济发展办法如下:

  第一条 总部企业定义

  本办法所指总部型企业包括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国内大企业总部企业,成长型总部企业。其中:

  (一)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是指境外母公司为对其投资(管理)的企业行使经营管理职能,在国内注册的法人企业(分支机构)。

  (二)国内大企业总部企业是指国内企业为对其投资(管理)的企业,行使经营管理职能,在国内注册的法人企业(分支机构)。

  (三)成长型总部企业是指尚未完全符合上述总部型企业认定标准,但具有较高成长性,经济贡献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

  第二条 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认定为航天基地入区总部企业:

  (一)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企业分为投资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企业和管理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企业。

  1.认定为航天基地投资性跨国公司总部企业,需满足如下条件:

  (1)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航天基地。

  (2)注册完成后,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3)在航天基地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2.认定为航天基地管理型跨国公司总部企业,需满足如下条件:

  (1)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航天基地。

  (2)注册完成后,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3)投资或管理的分、子公司不少于2家。

  (4)在航天基地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二)国内大企业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1.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航天基地。

  2.在全国范围(管理区域)内投资或管理的分、子公司不少于2家。

  3.在航天基地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三)成长型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1.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航天基地。

  2.在全国范围(管理区域)内,投资或管理的分、子公司不少于2家。

  3. 在航天基地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四)特别重大的总部企业项目,经基地管委会批准,在认定条件和奖励政策上,可一事一议。

  第三条 总部型企业支持政策

  (一)支持总部型企业落户

  1.在航天基地新注册设立且经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按照注册完成后实收资本的1%进行补贴。补助资金自认定后下一年度起分5年执行。单户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支持总部型企业迁入

  1.由区外迁入且经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和国内大企业总部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由区外迁入且经认定的成长型总部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支持总部型企业发展

  1.对于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和国内大企业总部企业,自认定年份起,连续五年,按照年度纳税总额形成航天基地财力贡献的60%予以奖励。

  2.对于成长型总部企业,自认定年份起,连续五年,按照年度纳税总额形成航天基地财力贡献的50%予以奖励。

  (四)支持总部型企业做强规模

  1. 对于产值(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在地统计口径)的总部型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

  2.对于产值(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5亿元(在地统计口径)的总部型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

  3.对于产值(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亿元(在地统计口径)的总部型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

  4.对于产值(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在地统计口径)的总部型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管理团队100万元。

  5.对于产值(营业收入)首次突破80亿元(在地统计口径)的总部型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管理团队150万元。

  6.对于产值(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在地统计口径)的总部型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管理团队200万元。

  (五)支持总部型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1.对于产值(营业收入)50亿元及以上或年度纳税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总部企业,对其部门正职及以上管理人员,按照其个人因工资性收入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形成航天基地财力贡献的100%,连续5年进行奖励。到期后可视执行情况进行调整。

  2.对于产值(营业收入)20亿元及以上或年度纳税总额1500万元及以上的总部企业,对其公司副总及以上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个人因工资性收入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形成航天基地财力贡献的80%,连续5年进行奖励。到期后可视执行情况进行调整。

  3.对于营业收入10亿元及以上的总部型企业,对其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个人因工资性收入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形成航天基地财力贡献的50%,连续5年进行奖励。到期后可视执行情况进行调整。

  4.对于上市总部型企业股东出售限售股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可按照形成航天基地财力贡献的75%,连续3年进行奖励。

  第四条 提升总部企业服务能力

  (一)总部企业在航天基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实际租赁面积(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自认定之日起连续2年予以房租补贴,每平米每月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50元,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米。

  (二)总部企业在航天基地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在航天基地缴纳的房产税的50%连续三年予以补贴。

  (三)总部企业在航天基地东长安街总部经济区购买办公用房的,可按1000元/平米予以购房补贴,最高补贴额100万元。

  航天基地东长安街总部经济区范围:西至雁南路、东至神舟六路,北至东长安街、南至航创路。

  第五条 优化总部企业发展环境

  各局办、中心、支撑服务机构要加强对总部型企业的服务能力,为总部企业注册提供全程支持,主动协助企业完成相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 强化总部企业监督管理

  (一)建立总部企业信息库,总部企业需按要求定期报送各项经济数据。

  (二)经济商务发展局、财政局每年对总部型企业资格进行审核,若企业不满足认定标准,自确认之日停止执行各项奖励。

  (三)对于采用虚假申报通过认定的企业,自发现之日撤回总部企业认定,责令退回奖励和补贴所得,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四) 通过认定的总部企业需承诺10年内不迁出航天基地,不改变在基地的纳税义务及职能。在承诺期内迁出航天基地或变更在基地的纳税义务和职能的企业,需退还依据本办法享受的各项奖励,同时加收5%资金利息。

  第七条、附则

  (一)企业按照本办法所获各项奖励金额(不含与个人所得税相关的奖励)不超过其年度纳税总额形成航天基地财力贡献的100%。

  (二)企业在航天基地的年度纳税总额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剔除当年出口退税)的合计金额。

  (三)若同时符合航天基地多项支持政策的,企业可自行选择适用政策,就高申报。

  (四)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范围:

  国有企业:代表国有股权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财务总监(总会计师)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非国有企业:董事长、监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总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法》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本办法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六)本办法由航天基地管委会经济商务发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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