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 鼓励企业上市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企业改制上市,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下称航天基地)经济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上市是指企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交易所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登记、纳税关系均在航天基地的拟上市企业。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四条对企业开展上市工作予以奖励:

  1、企业在整体改制或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因非货币性资产经审计评估增值转增资本及用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份,依法新增缴纳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的,给予新增贡献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其对航天基地的新增财力贡献额且不超过100万元。

  2、对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取得证券监管部门受理文件的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取得证券监管部门核准文件的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对企业在境外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按其实际到账募集资金额的2‰对企业管理团队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实现再融资的,按单次实际到账募集资金额的2‰对企业管理团队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50%以上用于航天基地内项目建设的,按其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7、航天基地的上市公司以增发股份方式并购境内外非关联企业的资产,并承诺上市公司不迁出航天基地的,按照并购标的交易价格的1‰对上市公司管理团队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对企业收购上市公司给予奖励:

  1、企业在境内外收购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工商登记、纳税关系迁入航天基地的,按照收购金额的2‰对企业管理团队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企业在境内外收购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工商登记、纳税关系迁入航天基地的,且以自有资产进行重组上市交易的,根据重组后上市交易首日市值的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章 扶持资金的申请和兑现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及时向航天基地财政局(金融发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享受相关扶持奖励政策。

  第七条申请扶持的企业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含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通过国内外法定证券市场融资进展情况)。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已受理或批准企业有关发行和交易申请的通知书、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

  4、企业或与其相应的特殊目的公司与证券公司等相关中介机构签订的有关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支付相关必备中介机构相关费用的财务凭证。

  6、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到位财务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7、申请奖励资金所需的其他资料。

  上述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原件供查验核对。

  第八条兑现扶持政策的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向管委会财政局(金融发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由财政局(金融发展局)对适用奖补类型和奖补额度进行初步审核,必要时可以到企业和相关机构调查。

  3、由财政局(金融发展局)牵头,经发局、招商局、招商二局、投资服务局等参与组成联合审核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由财政局将奖补事项审核意见按程序逐级上报管委会办公会研究审定。

  4、由财政局(金融发展局)依据管委会办公会决定,对决定的奖补事项在航天基地政务网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如无异议,由管委会印发文件执行;对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奖补事项,由财政局(金融发展局)核实后提出兑现或暂缓兑现或不予兑现的意见逐级上报管委会主任批准后执行。

  5、财政局(金融发展局)根据航天基地相关文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九条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管委会经办人员的监督,严查落实扶持政策中的违纪违规问题。审计局定期对获取奖补的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单位申请下年度奖补资金以及其他扶持政策的参考。对于虚假申报、套取管委会奖补资金的单位,列入黑名单,不再受理其任何扶持政策申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企业在同一年度内享受本办法规定或管委会另行规定的同类奖补政策时可就高执行,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企业在同一年度内享受本办法规定或管委会另行规定的同类奖补政策时,不影响其申报省市级扶持资金。

  第十二条 如国家出台新的相关政策规定,按照国家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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