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 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各类创新创业要素向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以下简称航天基地)聚集,培育新技术、发展新经济、激发新动能,实现以科技创新带动航天基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航天基地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及要求

(一)支持对象须同时具备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在航天基地(投资机构、中介服务机构除外),无不良信用记录,无环境污染安全事故发生,守法经营。

(二)支持对象是创新创业载体、创新创业服务机构或从事创新创业的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双创企业)。

创新创业载体(以下简称双创载体)指经航天基地认定或备案的各类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园、研究院、特色产业园区等。

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双创机构)指参与航天基地创新创业工作的科研院所、平台服务机构、投资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

第二条 鼓励创办双创载体

(三)对大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建立双创载体,按照最高不超过5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场地费用补贴,单个载体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期限三年。对其将自有或租用的厂房、楼宇等进行改造的,可按照《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给予场地建设改造费用补贴。

第三条 促进孵化能力提升

(四)对不断健全孵化服务体系建设双创载体给予运营补贴,按照运营投入的50%,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对引进培育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的双创载体给予奖励。每年度新增1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双创载体5万元奖励;每年度新增1家小巨人企业,给予双创载体30万元奖励;每年度新增1家独角兽企业,给予双创载体200万元奖励。

(六)对从事军工资质代办、财税咨询、法律顾问等专业中介服务的机构,按照年度向双创企业提供服务价格总额的20%,给予单个中介服务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七)对获得投资的双创项目或企业,按照获得投资额的30%,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创业补贴。

)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认定的双创载体,按照《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给予奖励。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创新创业大赛前三名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十)对被列入航天基地年度双创活动计划的重大活动,按照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承办主体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对日常双创活动,按照实际支出给予承办主体单次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贴,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四条 鼓励创办双创企业

(十)对成立时间不超过三年,实缴资本不低于30万元,自然人股东占股比例不低于30%的双创企业,经认定后,给予30万元一次性双创启动资金补贴;给予200平方米以内的房租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十)对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创办的双创企业,其个人持股比例不低于30%,且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三年的,给予150平方米以内房租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十)对符合《西安市人才分类标准》的A、B、C、D类人才创办的双创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三年,其个人持股比例不低于30%,且企业实缴资本不低于50万元的,经认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双创启动资金补贴;按照最高不超过5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五条 支持企业做大规模

(十对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近两年营业收入年均增长速度不低于20%,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成长性双创企业,按照最高不超过5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3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十五)对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600万元奖励。

第六条 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

(十六)对新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院士工作站,分别给予一次性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十七)对纳入研发经费投入统计调查范围内,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规模以上企业,分别按照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经费增量(上年度无研发投入,不列入增量奖励范围)的3%,给予研发经费投入奖励或研发经费增量奖励。每家企业每年获得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八)对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项标准50万元或30万元奖励;对主导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的,分别给予每项标准20万元或10万元奖励;对主导或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每项标准10万元或5万元奖励;对主导或参与制定省级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每项标准5万元或2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单位企业,分别给予20万、15万、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九)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奖励5000元,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2000元,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500元。对于欧盟、美国、日本专利每件奖励10万元,其它国外专利每件奖励3万元,申请PCT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奖励2万元,同一件专利最多奖励2个国家专利;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每件奖励2000元;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每件奖励500元。

(二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二十一)对列入省级重大科技类项目,按照项目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列入国家级重大科技类项目,按照项目投资总额3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十二)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及市级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每家运营主体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二十三)对获得国家重点新产品认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二十四)对当年新增技术合同交易金额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技术交易额新增部分的5%,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奖励。

(二十五)对就地成功实施转化的重大科技成果实施双向补助,根据实际项目投资额,给予成果供给方和吸纳方总额合计30%,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补助(按双方约定分成,无约定的按3:7比例分成)。

第八条 支持创新型研发平台建设

(二十六)对国内外知名企业、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建设创新型研发平台,开展颠覆性、前瞻性等方面技术研究,加快重大技术成果应用,按照项目在地投资额的30%,给予单个研发平台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投资奖励。

(二十七)对经认定的创新型研发平台,为区内企业提供优惠服务,按服务金额的5%,给予单个平台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平台服务补贴;按服务金额的15%,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平台使用费补贴。

第九条 支持企业采购园区企业的产品及服务

二十八对企业购买园区内非关联企业产品或信息技术服务的,按交易额的5%,给予同一采购方每年最高200万元补贴。对航天基地重点扶持的企业,可按照实际购买成本,给予同一采购方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补贴。   

表彰奖励

(二十)每年开展航天基地“十佳科技创新单位”和“优秀双创载体”评选。对获得“十佳科技创新单位”称号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50万元奖励。对获得“优秀双创载体”称号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奖励。

第十 附则

三十)本政策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行,原《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统筹科技资源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西航天发〔2012〕174号)、《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孵化)培育企业房租优惠管理办法》(西航天发〔2010〕159号)同日废止。

(三十)本政策实施前,已根据航天基地同类型相关政策通过认定或评审的项目,不再进行评审或认定,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依照本政策或原政策相关条款给予落实。申报主体同时符合航天基地多项同类支持政策条件的,可自主选择适用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申报。

(三十)本办法由航天基地创新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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