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 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创新创业活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依据《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众创空间管理与资助办法的通知》(市科发2018〕23号)文件精神,结合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以下简称航天基地)实际,特制定《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独立运营,为初创企业、创业团队和创客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发展和综合服务的创新创业载体。

第三条 航天基地创新促进局负责航天基地众创空间的认定、管理、业务指导,以及相关政策制定和落实工作。并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的认定或备案工作。

第二章 认定申报

第四条 航天基地区级众创空间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在航天基地,无不良信用记录,安全事故发生,守法经营。

(二)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实际投入运营时间不少于6个月。

(四)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0%。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五)入驻对象应是近三年成立的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及创业团队和创客。

(六)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20 家。

(七)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5家,或每年有不低于2家获得融资。

(八)具有职业孵化服务队伍,拥有至少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九)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第五条 航天基地区级众创空间认定及资助实行常年申报,分批审核。航天基地区级众创空间的申报,由航天基地创新促进局受理,并组织考察和评审。评审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报单位,以文件形式确认为航天基地众创空间。评审节点后的申报项目纳入下一批次或下一年度评审范围。

已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的众创空间,在航天基地创新促进局备案自动认定为航天基地区级众创空间。

第三章 奖励支持

对新认定的航天基地区级众创空间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省级众创空间给予50万元奖励;对成为科技部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给予80万元奖励。

 鼓励大型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建立众创空间,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对区内龙头企业和国内外知名众创机构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或引进国内外知名机构建设的大型众创空间,经认定为航天基地区级众创空间,可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场地改造补贴。

 自认定之日起,新认定的航天基地区级众创空间运营不满6个月,不能申请补贴经费。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航天基地创新促进局对区域内众创空间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 建立众创空间信息报送制度。各众创空间须指定专人负责每月向航天基地创新促进局报送统计月报。各众创空间的统计月报报送情况、创新创业活动承办情况纳入众创空间年度考核工作。对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达标的,取消其航天基地众创空间资格。对信息报送工作突出的众创空间及统计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航天基地创新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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