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西安市居住区配套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强西安市居住区配套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2日

  关于加强西安市居住区配套公办义务教育阶段

  学校和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调研反馈意见,进一步加强西安市居住区配套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本意见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均为公办)建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管理

  (一)资源规划部门应严格依据国家及地方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居住区配套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将居住区配套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确保配足配齐教育设施。

  (二)资源规划部门在核提规划条件时,应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的办学规模、建筑规模、用地面积等。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均先以公办预留进行配置,并抄送教育主管部门。

  (三)居住区户数在15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幼儿园。居住区户数在30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小学。居住区3万人口的区域,规划设置一所初中。

  二、加强建设接收管理

  (四)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居住区配套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建设、接收、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辖区内居住区配套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的建设、接收、管理工作。

  (五)新规划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的建设用地应独立成宗划拨供应,其建设用地交由所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统建。建成后由各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或委托办学。

  (六)对本意见发布之日前,已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及《规划条件书》统一规划实施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可随商品住房项目一并实施供地,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代建,建成后无偿移交所在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产权归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所有。

  由开发建设单位代建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在开工前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配套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内容、位置、开工及竣工期限、接收主体、移交期限、交付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

  (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范、标准。

  (八)已建成居住区现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无法满足需求,或现有设施不符合规划条件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统筹安排,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

  三、加强监督管理

  (九)各区县、开发区统建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建设管理。发改、资源规划、住建、教育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大支持力度,为教育建设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加快项目前期手续办理。

  (十)居住区规划配套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应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教育部门要参与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环节。

  (十一)本意见发布之日前,已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各相关部门应对开发建设单位代建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加强监督管理。

  1.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设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规划总平面图时,应同时报送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审核。教育部门的审核意见,规划部门应予以重视。

  2.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项目首期工程开工前签订《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

  3.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的,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达到交付条件,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履约确认证明后,再开展商品房预售活动。

  4.资源规划部门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办理规划验收手续时,应对项目配套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进行核实。

  5.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未移交教育部门的,住建部门不予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十二)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及西咸新区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三)对于本意见发布之日前已取得批复(备案)的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和2011年2月7日前完成土地招拍挂手续的商品住房项目,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视其具体建设情况,配套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发改、住建、资源规划、教育、城改等部门加大支持力度,完善相关手续。

 附:http://www.xa.gov.cn/zcjd/zjjd/707083.htm
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