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 鼓励企业上市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企业在同一年度内享受本办法规定或管委会另行规定的同类奖补政策时可就高执行,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条 企业在同一年度内享受本办法规定或管委会另行规定的同类奖补政策时,不影响其申报省市级扶持资金。

第三条 如国家出台新的相关政策规定,按照国家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中小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意见》(西航天发〔2009〕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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