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航天基地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91号)的精神,为进一步推进航天基地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部门间的组织协调机制,促进对市场主体的协同监管,制定本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工作职责

(一)研究部署航天基地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各项工作,制定综合监管信息互联共享、数据归集、协同监管、双随机抽查、联合惩戒、信用监管、评估监测等相关工作方案,组织各成员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协同抽查工作和联合专项执法工作。

(二)共同推进航天基地综合监管平台的开发和建设,做好项目的规划审批和组织实施,以及各类数据的对接导入、归集和录入,指导成员部门定期将数据归集、上传、导入情况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汇集,做到情况互通、信息共享。

(三)协调处理航天基地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各项工作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完善相关工作方案、配套措施和责任分工。

(四)制定航天基地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要点、工作任务等综合监管清单,按照相关具体任务提出工作要求、工作进度和工作成效。

(五)建立协同监管限时督办制度,重点督导各部门协同监管工作情况,对未按时办理或反馈的协同监管责任事项进行提醒,及时向各成员部门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开展评估考核,通报工作进展,安排下一步工作。

(六)促进航天基地综合监管平台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各成员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对本部门的相关监管数据及时进行归集、并报送牵头部门上传、导入综合监管平台数据库,同时收集、整理本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产生的各类资料。

(七)做好管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联席会议召集人和成员

召集人:贺延光 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副召集人:李刚 工商航天分局党总支副书记

朱岩 营商办副主任

成员由社会事业局、安监局、规划建设局、环保分局、经发局、房管局、税务局、国土分局、人社局、公安分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工商分局,工商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组织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

联席会议各成员部门应明确一名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负责联席会议日常联络工作及处理相关事宜。成员单位更换联络员,应及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者以问题为导向,召开部分成员专题会议,会议由召集人或者副召集人召集并主持,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及时安排,通知相关成员部门按时参加。

(二)各成员部门根据工作业务需要也可以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并书面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经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同意后,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及时进行安排,并通知相关成员部门参加。

(三)联席会议召开后,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做好会议记录,及时编发联席会议纪要。

(四)联席会议办公室应适时召开成员部门联络员会议,研究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五)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及时会同督查办、考核办对各部门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考核考评,及时通报督查、考核结果。

(六)各成员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和解决事中事后综合监管中的重大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四、成员部门主要职责

(一)履行“双告知”职责。市场主体办理注册登记后,工商分局应当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注册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和相关审批部门,将市场主体注册信息及时公示发布,各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询认领,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二)严格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各部门要结合权责清单编制市场监管清单,进一步厘清市场监管职责,细化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范围、监管措施、监管依据、监管标准、监管程序等内容,依法履行法律法规和管委会赋予的职责。

(三)各部门应当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工及时建立健全“一单、两库、一细则”(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查细则),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机制,并根据工作计划,开展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工作,确保双随机抽查工作全覆盖。

(四)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法定职责,杜绝推诿扯皮,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部门,或牵头协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执法行动。

(五)按照“谁监管、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原则,各部门应当及时归集、录入、报送各类监管数据。

(六)各部门应当依据本部门的职责主动发起或者积极参与其他部门发起的联合专项检查工作,开展协同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和细则,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市场主体抽查工作。

(七)各部门涉及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处罚事项的,应当通过与省、市级系统的互联互通,及时录入和交换做出的行政许可批准、变更、撤销、延续信息以及行政处罚、严重违法列入“黑名单”等信息,实现信息归集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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