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新修订)

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新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以下简称航天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快速健康发展,提升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企业成长环境,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陕科高发〔2017〕204号)、《西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市科发〔2018〕6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创新创业服务机构,是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 航天基地创新促进局负责航天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管理、业务指导以及相关政策制定和落实工作,并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孵化器的认定或备案工作。

第二章  功能与定位

第四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资源要素,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航天基地创新创业活力。

第五条 加快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和成效,为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提升自身品牌影响力。

第六条 加快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投入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以多种方式,按企业化、产业化和专业化的要求,建设和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三章  认定与申报

第七条 申请认定航天基地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在航天基地,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安全事故发生,守法经营。

(二)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且实际运营时间在12个月以上。

(三)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综合型孵化器可使用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专业型孵化器可使用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有不少于总建筑面积1/5的公共服务场地,且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占2/3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四)配备100万以上的自有种子基金,或与创业投资、银行、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建立了稳定的业务联系,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投融资服务。

(五)拥有职业化服务队伍,专业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机构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70%以上。

(六)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企业的占比不低于20%。

(七)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且每千平米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八)累计毕业企业数达10家以上。

第八条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60%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照专业孵化器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累计毕业企业达到3家以上。

第九条 航天基地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且符合航天基地产业发展方向。

(二)企业注册地和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36个月。

(三)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十条 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两条:

(一)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300万元。

(三)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十一条 航天基地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申报,由航天基地创新促进局受理,并组织考察和评审。评审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报单位,以文件形式确认为航天基地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二条 已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航天基地创新促进局备案后,自动认定为航天基地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本政策实施前已获得上述认定的孵化器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奖励申报资格。

第四章  奖励与支持

第十三条 对新认定的航天基地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80万元资金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10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大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建立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对与国内外知名孵化器公司合建或引进的孵化器,经认定为航天基地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后,可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场地建设改造费用补贴。

第十五条 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不断深化服务,加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孵化培育力度。每新增1家毕业企业,给予毕业企业所在孵化器1万元奖励,每个孵化器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航天基地创新促进局对区域内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围绕国家火炬统计调查工作,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信息报送制度。各孵化器须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每月按期报送统计数据,并按要求认真填报《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情况统计报表》。信息报送情况将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信息报送工作突出的单位、个人将予以表彰奖励。对连续两次未按要求完成信息报送的,视为当年度考核不达标,取消其当年度政策申报资格。

第十八条 建立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长效机制,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绩效评价工作。对连续两年绩效考核均不达标的,取消其航天基地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第十九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到期尚未毕业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办好有关法律和约定手续。

第二十条 新认定的航天基地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当年不参与年度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航天基地创新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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