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招商引资“引税”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产业扶持力度和培植财源,充分调动各类纳税主体依法缴纳国家税收的积极性,激励纳税主体努力为国家和地方多做贡献,现依据西安市招商引资“引税”相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新增纳税主体贡献奖励

第一条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贡献奖励

1、对新设立、迁转纳税主体(不包括个人)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达到100万元的,从新设立、迁转年度起给予纳税主体落户奖励,第1年至第5年奖励金额分别为最高不超过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航天基地的财力贡献额的100%、90%、80%、70%、60%。

2、对新设立、迁转纳税主体(不包括个人)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达到100万元且跨年提前迁转(较承诺迁转时限)的,从新设立、迁转年度起给予落户奖励,第1年至第5年奖励金额分别为最高不超过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航天基地的财力贡献额的100%、100%、90%、80%、70%。

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贡献奖励

1、对新设立、迁转纳税主体(不包括个人)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达到100万元或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达到30万元的,从新设立、迁转年度起给予员工落户奖励,其中,对高级管理人员及财会部门负责人(不得超过20人)给予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其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对航天基地的财力贡献额的100%,对其他员工给予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其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对航天基地的财力贡献额的70%。

2、对新设立、迁转纳税主体(不包括个人)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不足100万元或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足30万元的,从新设立、迁转年度起给予高级管理人员及财会部门负责人(不得超过15人)给予落户贡献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其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对航天基地的财力贡献额的100%。其中,纳税主体当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不足30万元的,享受奖励的高级管理人员及财会部门负责人不得超过10人。

第二章 存量纳税主体发展贡献奖励

第三条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贡献奖励

对纳税主体(不包括个人)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达到100万元且较上年实现增长的,环比给予新增贡献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航天基地的新增财力贡献额的100%。

第四条 个人所得税贡献奖励

1、对纳税主体(不包括个人)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达到120万元或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达到40万元的,给予纳税主体员工发展贡献奖励,其中,对高级管理人员及财会部门负责人(不得超过20人)给予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其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对航天基地的财力贡献额的100%,对其他员工给予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其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对航天基地的财力贡献额的70%。

2、对纳税主体(不包括个人)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不足120万元或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足40万元的,给予高级管理人员及财会部门负责人(不得超过15人)发展贡献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其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对航天基地的财力贡献额的100%。其中,纳税主体当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不足30万元的,享受奖励的高级管理人员及财会部门负责人不得超过10人。

第三章 特殊贡献奖励

第五条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贡献奖励

对下列纳税主体给予特殊贡献奖励,第1年至第5年的奖励金额分别为不超过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航天基地的财力贡献额的100%、90%、80%、70%、60%。

1、在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西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

2、省属、市属国有控股企业集团;

3、产业金融类、互联网金融类、电子商务类企业;

4、审计、评估、工程造价、税务、律师、信用评级、招标代理等具有执业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

5、纳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人民银行监管的金融机构;

6、在航天基地未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租赁厂房的工业企业;

7、合伙企业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8、现有纳税主体通过改变纳税地等方式将在航天基地区域外纳税的分支机构税收或业务项目税收改变为在航天基地纳税的;

9、航天基地区域外企业将纳税地改变为在航天基地纳税或将在航天基地非独立纳税分支机构税收、业务项目税收改变为在航天基地独立纳税的;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贡献奖励

1、对第五条所列9类纳税主体给予员工特殊贡献奖励,其中,对高级管理人员及财会部门负责人(上市挂牌企业、省属市属国有控股企业集团不得超过20人,其他企业不得超过15人)给予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其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对航天基地的财力贡献额的100%,对其他员工给予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其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对航天基地的财力贡献额的70%。

2、对纳税主体(或扣缴义务人)缴纳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给予特殊贡献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其缴纳(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对航天基地的财力贡献额的100%。纳税主体和扣缴义务人可自行约定奖励资金的分配比例,两方未提交书面约定文件的,对其各按50%兑现。

3、对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所得(非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给予特殊贡献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其缴纳(非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对航天基地的财力贡献额的100%。

第四章 奖励办理流程

第七条 纳税主体申请奖励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单位(个人)基本情况、申请奖项类型、申请理由);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居民身份证;

3、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应税收入的分配决议和转账凭证;

4、完税凭证;

5、管委会财政局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上述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均需加盖纳税主体公章,纳税主体提交申请时需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核对。

第八条 兑现扶持奖励的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纳税主体,每年1-4月向管委会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由财政局提请国税局、地税分局对纳税主体全年缴纳税金额进行书面确认。

3、由财政局会同经发局对适用奖项类型和奖励额度进行初步审核,必要时可以到企业和相关机构调查。

4、由财政局牵头,经发局、招商局、招商二局、投资服务局、国税局、地税分局等参与组成联合审核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由财政局将奖励事项审核意见按程序逐级上报管委会办公会研究审定。

5、由财政局依据管委会办公会决定,对决定的奖励事项在航天基地政务网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如无异议,由管委会印发文件执行;对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奖励事项,由财政局核实后提出兑现或暂缓兑现或不予兑现的意见逐级上报管委会主任批准后执行。

6、财政局根据航天基地相关文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航天基地办理纳税登记且税收缴入航天基地国库的纳税主体。房地产企业只享受个人所得税奖励政策,不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奖励政策。

第十条 纳税主体按照《西安航天基地促进财源建设扶持奖励办法》(西航天发〔2016〕158号)和《西安航天基地促进财源建设奖励政策补充规定》(西航天发〔2017〕30号)已经享受第一年奖励政策的,其第二年至第五年的奖励政策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纳税主体在同一年度内享受本办法规定或管委会另行规定的同类奖励政策时可就高执行,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纳税主体在同一年度内享受本办法规定或管委会另行规定的同类奖补政策时,不影响其申报省市级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纳税主体按照西安市招商引资“引税”相关政策享受奖励后,可以按照本办法在航天基地财力贡献额口径范围内享受政策补差。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述新设立、迁转纳税主体是指2016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迁转的纳税主体。本办法所述存量纳税主体是指2016年1月1日以前设立、迁转的纳税主体。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述年度财力贡献额是指纳税主体全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合计形成的航天基地留成财力。年度新增财力贡献额是指当年财力贡献额较上年的新增部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述全年缴纳税金金额是指纳税主体在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实际缴入航天基地国库的税金金额。纳税主体缴入航天基地国库以外的税金均不纳入计算范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扶持奖励以2017年度-2021年度为有效期间。《西安航天基地促进财源建设扶持奖励办法》(西航天发〔2016〕158号)、《西安航天基地促进财源建设奖励政策补充规定》(西航天发〔2017〕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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