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重点产业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园区管理,强化产业园区承载能力,提升生产要素集约化利用水平,促进产业资源聚集,推动园区经济发展,快速做大做强航天基地经济规模总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产业园区是指航天基地范围内以特定产业为招商对象且独立运营管理的产业园区。

第二章 重点产业园区认定

第三条 重点产业园区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园区基础设施服务能力要具备满足企业入驻的各项基本要求(供水、排水、供电、道路、通信)。

(二)园区建设符合航天基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要求。

(三) 园区法人单位数量不低于10户,且具有较为鲜明园区产业特色。

(四)园区运营方式,主营业务必须与立项备案保持一致。受客观经济形势影响,上述事项发生变更的园区,向经发局提出变更申请,重新备案后才可享受本办法的各项支持。

第三章 重点产业园区管理

第四条 加强重点产业园区招商管理

(一)为促进园区经济差异化可持续发展,由招商局确定各个重点产业园区的招商方向,并对园区招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重点产业园区所有入园项目均需到经发局进行备案,经发局就园区项目备案情况定期向管委会办公会汇报。

第五条 加强重点园区统计管理

(一)每个园区要建立统计工作站,固定统计工作人员,按照基地统计部门要求,收集并定期报送园区企业经营数据、纳税规模及企业政策发展各项诉求。

(二)航天基地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园区统计工作站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并按照每年每站2万元的标准予以资金支持。

第六条 加强重点产业园区企业管理

(一)重点产业园区园区运营管理单位应配合基地工商、国地税部门,督促入园法人企业入园加快办理工商、税务和统计关系迁转。

(二)经济商务发展局、财政局、招商部门、各支撑机构须全力配合、支持园区企业完成各项管理关系迁转事宜。

第四章 重点产业园区扶持政策

第七条 拓展重点产业园区企业扶持范围

重点产业园内符合航天基地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型、创新型小微企业,可按航天基地对口产业扶持政策要求,进行项目申报并获得房屋租赁补贴支持。

第八条 支持重点产业园区提升经济总量

支持园区引进规模以上企业,其中每引进一家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奖励园区运营管理单位3万元;每引进一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园区运营管理单位5万元;每引进一家新三板上市企业奖励园区运营管理单位10万元;每引进一家总部型企业奖励园区运营管理单位30万元;每引进一家主板上市企业奖励园区运营管理单位50万元。

第九条 支持重点产业园区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鼓励园区引进科技创新型企业和平台类服务机构,每引进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园区运营管理单位2万元;每引进一家公共检测(测试)中心、公共增材制造平台奖励园区运营管理单位3万元。

第十条 支持重点产业园区提升持续发展能力

入园所有企业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和(剔除园内企业获得的退税和与纳税挂钩的奖励)不低于2000万元的园区,按照上述口径税收形成航天基地财力贡献的50%,对园区运营管理单位进行奖励。奖励资金须用于园区招商和管理培训。

第十一条 支持园区提升融资服务能力

推动“园区贷”试点工作,由园区与财政资金采用共担风险的原则,按照1:1比例组建信贷风险资金池,支持园区内中小微企业单笔500万元以下流贷融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产业园区申报各项奖励,以入园并完成工商税务和统计关系迁转的企业数量及其经营数据为依据。

第十三条 园区类型包括产业园区、楼宇经济等相对封闭和独立的经济块区。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同类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可就高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航天基地管委会经济商务发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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