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支持商业航天产业发展的扶持办法

为抢抓商业航天发展机遇,加快航天产业升级,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本政策支持的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工商注册地(机构核准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简称航天基地)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机构;

2.经营活动符合安全、保密、环保、统计等相关规定,无违法违规行为,无行政处罚等不良信用记录,无泄密事件。

第一条 加快产业聚集。在商业航天火箭研制与发射,卫星制造、测控、数据应用等重点领域引进培育一批掌握核心关键技术,有引领带动作用的企业。对成立时间不超过三年的企业,经评审,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启动资金支持。

第二条 鼓励企业市场化运作。对已入区企业为主体实施的商业航天项目,在国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力,具有示范引领效应的,给予企业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鼓励加大创新投入。对商业航天企业研发投入按照2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第四条 鼓励科技资源共享。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向商业航天企业开放试验、检测等资源,按照合同交易额的30%给予资源提供方奖励,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本地产品采购配套。企业采购、配套使用航天基地内非关联商业航天企业产品或服务的,给予采购方发票额15%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提升总装集成能力。对在航天基地内进行“整箭”“整星”等总体产品的销售交付,或提供卫星测控、卫星数据应用等整体服务的商业航天企业,按照合同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的奖励。

第七条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对商业航天企业自主研制的火箭、卫星等产品需购买保险的(含第三者责任险和相关商业保险),给予保险费用的30%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

第八条 提升应用示范能力。鼓励企业不断拓展商业航天应用范围,每年评选一批应用示范项目,给予每个项目投资额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拓展国际交流合作。鼓励商业航天企业落实国家战略,积极开展商业航天国际合作。对企业赴境外参展或参加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性展览,给予30%的成本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附则。本办法与航天基地现有其他相关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由航天基地创新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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