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管委会住房交通建设局行政处罚工作办法

根据《关于落实住房建设部分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的通知》(市建发〔2020〕27号)、《中共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工委组织部关于明确部分下放事权承接部门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航天基地辖区范围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由航天基地管委会住建交通建设局承接。为规范行政处罚执法流程,参照《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相关要求,制定《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管委会住房交通建设局行政处罚工作办法》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航天基地辖区内对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程序

(一)立案

在取得举报、移送、自查及上级交办的案件信息后,由相关执法人员查明案件情况,对应当予以立案的案件进行立案,并填写《案件立案审批表》。

(二)调查核实取证

对已立案的案件,指派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查笔录和现场笔录等。执法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后,出具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并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

(三)行政处罚告知

对于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四)听证和复议

1.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必须充分听取其意见,对当事人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记录在案并保留相关证据。

2.行政处罚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由局领导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听证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施行。

3.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由西安市政府依法组织行政复议。

(五)行政处罚决定

对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及严重违法行为的项目,由执法人员将处理意见报局领导会签或上报局业务会研究讨论后,根据会签或讨论通过的处理意见,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分管委领导审签并加盖管委会公章后送达行政处罚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处罚决定确需变更或撤销的,应当组织会审提出初步意见并明确相关依据,经合法性审核后进行变更,或撤销原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六)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当面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盖章)确认送达回执,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如行政处罚当事人拒绝接受《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有关文书的,则执法人员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处罚结果在管委会门户网站公布,同时推送至“信用中国(陕西)”平台。

三、部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

(一)未批先建项目

依据市住建局相关指导意见,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项目,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经研究,拟对未批先建项目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项目,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

2.对所有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项目,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

(二)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依据市住建局相关指导意见,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而未达到严重损害程度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损害的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1.对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的项目,责令改正或者停止使用。

2.对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项目,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对建设单位处三万元罚款。

3.对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项目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对建设单位处三十万元罚款。

以下情况应认为造成严重损害:1.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2.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以上;3.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三)违反《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对违反《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项目,按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整改并对建设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

四、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本办法由航天基地管委会住房交通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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