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陕政发〔2018〕17号)和西安市工商管理局《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注册登记工作便利化的若干规定》(市工商发〔2018〕21号)要求,结合航天基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群注册,是指多个企业以一家托管机构的住所地址作为住所登记,并由该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形成企业集群集聚发展的注册登记模式。
本办法所称集群企业,是指将住所(经营场所)设于托管机构,并由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托管机构,是指为多个企业(即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住所,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四条 托管机构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托管和其他商务代理服务,应当订立书面合同。集群企业可以委托托管机构代理签收法律文书,托管机构代理签收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托管合同的约定通知集群企业。
第五条 无需特定经营场所即可开展经营的企业或创业初期暂不具备设立经营场所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
第二章 托管机构、集群企业的登记与备案
第六条 具备法人资格、注册地在航天基地的下列机构可以申请从事住所托管业务:
(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税务师;
(二)从事企业代理服务行业的企业;
(三)经批准成立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孵化器或者创客空间、创新工场、创业咖啡等新型孵化机构;
(四)其他具备托管服务能力的机构。
第七条 开展住所托管服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违法行为记录;
(二)提供托管服务的住所应为非住宅用房,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三)具有与住所托管服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工作人员、工作制度;
(四)没有不适宜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的情形。
第八条 企业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的,由企业向航天基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办理登记注册从事托管服务的申请,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确认。
企业申请办理托管服务,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拟申请事项);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托管服务负责人、商务秘书的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4.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无违法行为记录的证明资料;
5.自有或租赁非住宅用房的证明资料;
6.与住所托管服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工作人员、工作制度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 托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商务秘书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航天基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托管机构变更住所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为集群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将集群企业住所变更至托管机构变更后的住所。托管机构应在原住所继续为尚未变更至新住所的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
集群企业应当在托管机构住所变更后配合托管机构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托管机构终止从事托管服务的,应依法与集群企业解除托管合同,并提前通知及协助集群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托管机构与集群企业因其他原因依法解除托管合同的,集群企业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下列企业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
(一)从事生产加工业、旅馆业、餐饮服务业、旅行社、网吧、娱乐服务业、典当等行业的企业;
(二)担保公司、小额贷款企业;
(三)其他需要特定经营场所方能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章 托管机构与集群企业的义务
第十三条 托管机构应配合监督部门对集群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托管机构应当督促集群企业按时提交年度报告,公示企业信息,及时办理涉税事项及其他应当办理的许可。托管机构发现集群企业违法违规的,应当协助监督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不得隐瞒情况,不得阻碍执法。
第十四条 托管机构应当为集群企业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以下资料:
(一)托管机构代理集群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及其他许可资质登记申请的结果及相关文件;
(二)集群企业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上述人员的联系电话及与集群企业约定的联系方式;
(三)接受税务代理、代理记账的,应有台账及凭证;
(四)托管机构与集群企业签订的托管合同;
(五)其他应保存的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 托管机构不得泄露或未经集群企业授权使用集群企业财务数据和其他经营信息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 托管机构应当建设本机构的门户网站。
网站应当公示以下信息:自身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住所、联络员及联系电话、网站网店情况、变更登记信息、列入异常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产业支持、其他实时信息。
托管机构发现集群企业失去联系的,应当自失去联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相关监管部门。
第十七条 集群企业应当配合、协助托管机构按本办法的规定和托管合同的约定履行托管职责。集群企业应依法及时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信息,并配合监督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托管机构及集群企业遵守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信用管理。
托管机构应当积极引导集群企业通过网上申报设立、变更、注销等工商、税务登记事宜。
第十九条 集群企业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其集群企业资格,纳入信用管理,并依法进行处罚。集群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监督部门可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在其法定的职责范围内支持企业集群注册,并依法对集群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一条 鼓励支持托管机构为“两创”人员来航天基地创新创业提供前期服务指导和物理空间,帮助“两创”人员降低风险和成本,提高成功率;鼓励支持托管机构搭建专业服务平台,开展创业导师辅导活动,为入驻企业提供深度服务。
第二十二条 对托管机构实际发生的房屋租赁费用给予补贴,最高补贴55元/平米/月,由企业向航天基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房租补贴。
第二十三条 托管机构申请房租补贴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拟申请事项)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4.自有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5.注册活跃企业证明资料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上年度注册活跃企业超过800家以上的托管机构,按申请房屋租赁费用金额的100%给予补贴,对于上年度注册活跃企业400-800家的托管机构,按申请金额的50%给予补贴,注册活跃企业400以下的,不予补贴。
第二十五条 管委会对托管机构给予招商奖励。当年度集群企业注册累计一千家以内的,每登记一家集群企业奖励托管机构5000元。一千家以上的,每登记一家集群企业奖励托管机构8000元。奖励资金分两年兑现,每年年底兑现50%。如集群企业在注册登记的第二年注销,则剩余的50%奖励资金不再兑现。
第二十六条 对集群企业上年度所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对航天基地的财力贡献,给予100%的返还奖励,奖励资金由集群企业、托管机构按照8:2比例分享。集群企业和托管机构就分享比例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集群企业申请税收返还奖励的,须由集群企业委托所在托管机构同意申请。
第二十七条 集群企业委托托管机构申请返税奖励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书
2.集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集群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集群企业的完税证明
5.集群企业委托托管机构申请办理返税奖励的授权委托书
6.托管机构具体办理返税奖励申请的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二十八条 对托管机构从事集群企业托管业务过程中上年度所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对航天基地的财力贡献,给予托管机构100%的返还奖励。
第二十九条 托管机构申请返税奖励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4.从事集群企业托管业务的完税证明
第三十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主体,每年1-4月份向航天基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由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申请事项提请工商、税务等有关职能部门书面确认后,出具审核意见,逐级上报管委会办公会研究审定。
第三十一条 由航天基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管委会办公会决定,对决定的奖励事项在航天基地政务网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如无异议,由管委会印发文件执行;对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奖励事项,由财政局核实后提出兑现或暂缓兑现或不予兑现的意见,由市场监管部门逐级上报管委会主任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财政局根据航天基地相关文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税务关系在航天基地的集群企业及托管机构
第三十四条 申请奖励或补贴的集群企业及托管机构在同一年度内享受本办法规定或管委会另行规定的同类奖励政策时,可就高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十五条 本新修订办法由航天基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新修订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有关规定依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新修订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原办法(西航天发〔2018〕153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