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和鼓励航天基地外向型经济发展,提高航天基地对外贸易质量,特设立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二条 申请单位是指工商、税务关系在航天基地。海关注册登记编码须为“61012”开头的合法企业。

第三条 申请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依法纳税,近二年在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 申请范围

第四条 申请范围包括企业出国参展、出口信用保险保费以及出口企业反倾销费用的有关奖励、补贴和资助。

第五条 出国参展补贴。参加国际展会的,可申请不超过参展费用50%的补贴,单个企业申请单次参展补贴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全年申请参展补贴不得超过3个。申请补贴的企业须在当年4月底前将参展事项在经济商务发展局进行备案,并于展后提交相关总结及参展费用情况。

第六条 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已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可申请保费总额40%~100%的补贴。对年度出口总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给予保费总额100%补贴;对年度出口总额在100~5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保费总额60%补贴;对年度出口总额在500~1000万美元企业,给予保费总额50%补贴;对年度出口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保费总额40%补贴。企业享受以上补贴额度和其他渠道补贴额度总额不得超过信保费用的100%。

第七条 出口企业反倾销费用资助。对出口企业参加国外反倾销应诉、复审工作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用,可申请予不超过上述费用40%的资助,原则上每户资助最高限额20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预算及使用按照相关制度执行。

第九条 企业申请航天基地内及其它政策与该办法有重复的,按照就高原则进行申请,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条 企业获得该办法所列奖励、补贴、资助的总额不得高于该企业当年纳税总额。

第十一条 航天基地管委会经济商务发展局负责本办法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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