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基地工程建设项目“多评合一”实施细则

为持续推进航天基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提高服务效率,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发〔2019〕19号)、《关于印发<西安市工程项目建设“区域评估”实施方案>等三个政策文件的通知》(市资源发〔2020〕36号)、《“区域评估”“多评合一”“标准地+承诺制”工作流程》(市资源发〔2021〕160号)文件精神,结合航天基地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包含航天基地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事前评价所涉及的,以及通过土地一级市场取得土地前由土地储备机构或一级开发主体完成的相关评估事项。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多评合一”,指为便于项目单位办理相关许可审批,在事前评价环节,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和审批要求,自主或通过陕西政务服务网站“中介超市”平台选择中介机构、编制评估报告,由政府审批部门委托有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同步评估、组织专家评审、结果实时考核的中介服务规范管理新方式。

第三条 通过土地一级市场取得土地的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和小型社会投资项目,涉及规划设计条件、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审查、土地评估、用地审批、文物(人防)勘查、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事项,在土地整理期间全面实行事先评价,实施“多评合一”的联评联审。

第四条 “多评合一”涉及的中介服务,包括选址论证报告、固定资产节能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估报告、水土保持方案、考古勘探及必要的考古发掘报告、土壤污染防治等。不同类型的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相关“多评合一”评估审查事项。

第五条 “多评合一”的内容,根据法律、法规的新增、变更、废止作相应的调整。

第六条 办理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和政府投资线性工程类项目“多评合一”工作流程为:

(一)编制评价。项目单位在陕西政务服务网(西安市)网站上按照指引进入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根据项目不同类型和审批需求,通过中介超市选取编制评价所需要的中介机构,同步编制各类评价报告。

(二)受理。项目单位编制完成各类评价后,通过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项目信息填报及申报材料上传,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综合服务窗口”)按照“多评合一”涉及所有评价报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核查资料完整性,并在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受理;申报材料需要补正的,由综合服务窗口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补正后重新提交。

(三)评估评审。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后,将评估报告分发给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由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同时系统推送项目信息及申报材料至资源规划部门。

(四)联合踏勘。在实施“多评合一”过程中,根据项目审批需要,项目单位可在陕西政务服务网(西安市)网站或综合服务窗口提出联合踏勘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项目单位联系确定踏勘时间,并协调组织各相关审批部门统一进行现场踏勘。各部门有关人员应在踏勘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签署踏勘意见。

(五)评价报告审批。参与“多评合一”部门按照审批程序和时限对所承担事项进行审核,及时出具审批意见。特殊情况需要修改完善评估报告延长时间的,由承办部门说明原因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六)结果送达。评价报告审批完成后,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审批意见推送至综合服务窗口和资源规划部门。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并网上查看审批结果。

第七条 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涉及到未开展的评估事项,以及在土地整理期间未完成的评价评估事项,实行”多评合一”,确保各类评价评估事项并联开展,集中评价,缩减审批时间。

第八条 职责分工。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多评合一”工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踏勘,在承诺期限内向项目单位作出批复或答复;及时协调工作推进中的问题,确保工作进度,做好工作衔接;负责用地预审和选址论证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评审,出具审批意见。

(二)行政审批服务局。在政务大厅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类别、建设内容和规模,确定需要评估评审的事项,窗口一次性告知须评估评审事项清单和编制要求;受理项目建设单位“多评合一”事项,组织或协调、联系项目建设单位预审;负责“多评合一”事项部门间网络互联互通及维护工作;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多评合一”业务咨询和业务指导;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固定资产节能报告评审,出具审批意见。

(三)经济商务发展局。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出具审批意见。

(四)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报告评审工作。

(五)生态环境局。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土壤污染防治评审,出具审批意见。

(六)应急管理局。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估报告评审,出具审批意见。

(七)土储中心。负责通过土地一级市场取得土地的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和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的“多评合一”工作。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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