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航天基地管委会
关于印发《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园林绿化建设
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航天基地园林绿化项目政府投资及工程建设行为,加强绿化工程建设施工管理水平,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巩固和提高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效果,促进基地绿地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政府投资条例》《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西安市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西安市绿化条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提升工作标准》和《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提升工作技术要点》等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航天基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航天基地区域内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预算资金进行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局”)为航天基地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全过程监督、指导,牵头拟定全流程管理办法,协调推进项目实施(包括工程进度、投资控制、竣工验收、移交养护等),有关情况及时向党工委、管委会报告。

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城管局下属事业单位)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主体,负责招标、签订合同、履行建设单位职责。

第四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航天基地园林绿化总体规划及现状,城管局应于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年度拟建项目前期计划(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预估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等),报发展改革局、财政金融局等部门汇总。

第五条 发展改革局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等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规划设计条件审核,并办理规划相关审批手续;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绿化项目用地审核并办理用地相关审批手续;社会治理服务中心负责项目稳评报告审核并办理备案手续;财政金融局负责项目预算评审、项目资金下达和资金拨付,指导做好财务监管及评价工作;投资效益评估和控制中心按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结算审核,配合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三章 投资决策管理

第六条根据航天基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园林绿化总体规划和管理实际,由城管局提出园林绿化建设(新建、扩建、提升改造等)方案,并报管委会审核通过。

第七条 城管局会同相关部门要加强前期调研与工程方案论证。重大项目或复杂项目应进行多方案比选,比选方案应留档备查。工程方案论证,要充分考虑工程建设全过程投入,重大项目方案设计可进行公开竞选。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应由具备相应专业和服务范围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初步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要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建设单位要加强全过程投资控制管理,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决)算”原则,建立完善投资管控制度,加强内控审核,有效控制建设成本。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需简要说明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背景和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匡算与资金筹措、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情况。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建议书申请文件;

(二)项目建议书文本;

(三)党工委会议纪要或管委会会议纪要;

(四)资金来源证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报告,根据征收土地及拆迁安置、环境影响及利益群体影响等原因区分为简易评估或系统评估。咨询单位完成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报告,经建设单位审核无误后报送社会治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向资源规划局申请项目用地初审。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初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初审申请报告;

(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四)项目用地范围示意图;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依据党工委会议纪要或管委会会议纪要,向财政金融局申请项目资金来源证明。申请项目应列入本年度预算范围内。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发展改革局审批,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管委会正式批复的项目建议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送审稿);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书面申请;

(四)用地初审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报告表、招标基本情况表、节能审查意见。

(五)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发展改革局受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后,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审查,建设单位对审查提出问题应及时修改完善。发展改革局审核通过后应及时报管委会审批。

第四章 招投标管理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单位根据可行性研究批复,编制设计招标文件,经建设单位审核通过,报财政金融局评审后,办理项目进场登记、招标文件备案等手续,并通过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交易平台完成设计招标。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下达设计任务书,组织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编制设计概算。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作为控制设计概算的依据。

建设单位向发改局提出项目初步设计评审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管委会正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三)项目初步设计报告评审书面申请;

(四)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严格按照管委会已批复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绘制出正确、完整和详尽的施工图纸。设计图纸应符合招标要求,并交由建设单位审查,必要时建设单位可邀请第三方审图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造价单位根据已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编制项目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包括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工程项目涉及地形、土方平衡的,应单独列明并在工程招标文件中体现。

编制完成的工程预算,经城管局、发展改革局审核后,建设单位向财政金融局提出最高限价审核。

第十九条 财政金融局接到项目工程预算申请资料后及时进行工程预算审核,确认工程清单并编制项目最高限价。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单位根据工程量清单、最高限价、施工图纸,分别编制项目施工和监理招标文件,并办理项目进场登记、招标文件备案、最高限价备案,并通过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交易平台完成施工、监理招标。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中标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招标代理单位向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施工、监理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招投标和计价活动。委托专业机构编制招标控制价并进行审核,减少暂估价,在合同中明确材料调差、变更调整等结算条款,在商务标评审中增加清单项目综合单价随机抽取评审,杜绝先低价中标、后高价结算现象。

第五章 项目施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配备相应人员、机械、完成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技术交底等开工前准备工作,签发开工报告。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等内容负监理责任,对隐蔽工程、工程进度量进行验收确认。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对设计图纸提出异议的,应向监理单位提出工程联系单及设计变更申请单,由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分别审核确认,确需变更的由设计单位对图纸进行变更。

第二十六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验,并完成工程质量抽验报告,施工单位应在该抽验工作结束后,根据工程质量抽验报告要求,及时整改并报送项目整改报告,未及时整改的,根据合同约定,可扣减相应价款。

第二十七条 合同工程量清单内有遗漏项目的,由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联系单、工程认价单、工程签证单,三方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

第二十八条 因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等原因,导致工程实际结算价超过合同中标价格10%以内的,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完成项目报批程序。涉及项目变更或概算调整,应及时对接原审批部门,按规定程序开展报批调整工作。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根据施工现场进度,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展现场工程量核量,对现场确认无误的工程量清单签字盖章。施工、监理单位根据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送项目进度款支付申请资料。经建设单位审核无误后进行进度款支付。

第三十一条 单位工程建设完成并且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后,施工单位可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报送项目初验申请。经建设单位审核后,向城管局申请项目初步验收。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联合验收合格后在工程竣工验收单签字盖章。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该工程进入养护期。

建设单位可结合工程情况,必要时邀请专家参与单位工程验收。

第三十二条 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施工单位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建设单位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验收报验单,监理单位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在收到经监理单位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审查无误后,组织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有则提供)、专家召开项目竣工验收会议,共同项目完成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竣工验收完成后,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报送竣工结算申请单,经监理人核查无误后,由建设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项目结算审核,以审核后项目结算款作为项目尾款支付依据。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申请资料及支撑资料应满足审核要求,施工单位未按时提供或拒绝提供,视为施工单位放弃该部分的费用,结算时不予计量。

第三十六条 项目养护期满后,由施工单位申请项目移交。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移交验收,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并在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工作。

第三十七条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2年,无质量问题和其他争议的,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支付质保金。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城管局、投资效益评估和控制中心负责对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合同执行情况、投资控制、质量安全管理、工程进度控制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财政金融局指导做好财务监督检查并在项目主管部门绩效自评基础上开展绩效重点评价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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