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西安市特色小镇金融扶持政策 实施办法(暂行)

  根据《西安市加快推进特色小镇建设指导意见》(市发〔2017〕11号)、《西安市特色小镇创建导则(试行)》及《西安市加快推进特色小镇建设若干政策》(市办字〔2017〕8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西安市特色小镇创建和培育工作,为各特色小镇提供政策资金支持,规范、合理、高效地做好西安市特色小镇金融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积极贯彻落实西安市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的“打造特色小镇平台,发展特色经济”的战略部署和西安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特色小镇建设的工作要求,遵循因地制宜、凸显特色、健康有序、持续发展的思路,加快规划、培育、建设一批具有产业发展“特而强”、功能集成“聚而合”、建设形态“精而美”、运作机制“活而新”等鲜明特征的特色小镇,促进西安经济转型升级和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培育经济增长新引擎和城市发展新动能,努力实现“聚焦‘三六九’,振兴大西安”的“追赶超越”战略目标。

  二、特色小镇金融扶持政策及享受条件

  (一)本办法所指特色小镇是在西安特色小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创建类和培育类特色小镇名单内的各特色小镇。

  (二)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特色小镇的信贷支持力度,为特色小镇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具有针对性、便利化的金融信贷产品。按照《西安市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扶持办法(暂行)》(市办字〔2017〕217号),给予专项支持。

  (三)支持金融、基金、投资、担保类企业总部及分支机构进入金融基金类小镇。按照《西安市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扶持办法(暂行)》(市办字〔2017〕217号),给予专项支持。

  (四)鼓励小镇内企业上市挂牌,按照《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财发〔2016〕60号),对于拟上市挂牌企业为上市挂牌而实际发生的辅导、保荐、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和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等费用;已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挂牌的企业为实现再融资而发生的费用等进行补助及奖励。

  三、金融扶持政策享受对象

  (一)为特色小镇提供金融服务、符合特色小镇金融扶持政策享受条件的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

  (二)位于特色小镇内、符合特色小镇金融扶持政策享受条件的企业。

  四、金融扶持专项资金申报流程及要求

  (一)特色小镇金融扶持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流程

  1、每年集中申报一次,以小镇为申报单位,于4月30日前将纸制材料报送所在区(县)、开发区金融办,各区(县)、开发区金融办按要求审核汇总辖区内申报资料,并于5月20日前将汇总资料报市金融办;

  2、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区(县)、开发区金融办提交申报材料,区(县)、开发区金融办审核补贴金额、合同发票等资料并出具初审意见书,汇总后连同其他申报资料上报市金融办;

  3、市金融办对资料进行审核,核定补贴、奖励金额,汇总完毕后向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使用申请;

  4、市财政局根据市金融办的申请文件按流程进行拨付。

  (二)特色小镇金融扶持专项资金申报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1、《××年度西安市特色小镇金融扶持专项资金申报报告》,内容包含但不限于特色小镇目前的规划方案、建设进度、项目清单、工作推进、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和建议等情况;

  2、被确定为我市特色小镇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3、《西安市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扶持办法(暂行)》和《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的材料;

  4、其他相关资料。

  (三)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应安排专人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按时按质报送有关申报材料。对逾期未报送的,视同放弃。

  五、监督检查

  (一)各区(县)、开发区金融办和西咸新区金融办要按照要求做好初审把关工作,严格审核申报单位所提供的申报资料。

  (二)各申报单位要如实开展申报工作,并对所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虚假申报、骗取财政资金的申报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六、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办法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由市金融办会同市特色小镇办负责解释,必要时由市金融办制定并印发补充规定。

  (二)本实施办法所涉及的补助和奖励与我市其他补助政策按照“就高奖励,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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