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航天环罚〔2023〕1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郑州荣凯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93437872L 地址: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38号2号楼9层0909号
法定代表人:梁世军
2023年9月16日,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航天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承建的地铁十五号线一期工程总承包四标段神舟二路站项目当晚22时后存在夜间机械施工(商混浇筑),噪声扰民,影响了周边居民正常休息。且经核实,未办理夜间施工作业证明,存在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9月27日由执法人员郑博、杨勇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9月27日由执法人员郑博、杨勇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9月16日由执法人员郑博、杨勇拍摄,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9月27日由执法人员郑博、杨勇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3年9月27日由孙伟帅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人授权委托书(2023年9月27日由孙伟帅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9月27日由孙伟帅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航天环罚告〔2023〕1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A航天环违改〔2023〕14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叁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郑博 杨勇 电 话: 85688784
地 址: 航天中路369号 邮政编码: 7101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