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绿飚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航天环罚〔2023〕16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绿飚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333761473R

地址:航天基地航天东路99号佳为产业园104栋5层502室

法定代表人:邓文斌

2023年10月11日,市执法支队联合基地执法人员对陕西绿飚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环评及验收要求实验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排放,现场检查企业建有废气处理设施1套,查看废气处理设施,设施内部未填充活性炭,采用吸附棉吸附处理,上述行为反映你单位污处设施不正常运行,违法行为属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0月11日由执法人员苗会宾、杨勇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10月11日由执法人员苗会宾、杨勇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10月11日由执法人员叶海青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0月12日由执法人员苗会宾、杨勇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3年10月20日由杨双成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0月20日由杨双成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授权委托书(2023年10月20日由杨双成提供,证明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叁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苗会宾   杨勇     电      话:85688784

地   址:航天中路369号  邮政编码:7101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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