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隆宏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航天环罚〔2023〕17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隆宏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WPJ4U6Q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汉城南路8号宏府鲲翔九天E5号楼1002室

法定代表人:曾清平

2023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对该单位人员进行现场询问,该单位建设的科为揽月臺项目于11月12日晚22时后存在夜间建筑垃圾清运作业,严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且经核实,未办理夜间施工作业证明,存在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1月14日由执法人员郑博、杨勇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11月14日由执法人员郑博、杨勇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11月12日由执法人员郑博、杨勇拍摄,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1月14日由执法人员郑博、杨勇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3年11月14日由张仁甫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人授权委托书(2023年11月14日由张仁甫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1月14日由张仁甫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航天环罚告〔2023〕18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A航天环违改〔2023〕18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贰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郑博、杨勇 电 话: 85688784

地 址: 航天中路369号 邮政编码: 7101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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