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正信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航天环罚〔2023〕20 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正信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8MA6X0F2B1G

地址: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工业二路55号综合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种西娥

2023年11月6日,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陕西正信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企业正常经营,检测室部分仪器正常使用,部分仪器未拆装,查阅企业环保手续发现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相关批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监测机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后经问询该单位从渭南市大荔县搬迁至航天基地,从事专业检测业务,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1月6日由执法人员苗会宾、杨勇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2、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11月6日由执法人员苗会宾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1月6日由执法人员苗会宾、杨勇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营业执照(2023年11月23日由陕西正信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程卡辉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授权委托书(2023年11月23日由陕西正信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程卡辉提供,证明身份);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1月23日由陕西正信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程卡辉提供,证明身份);

7、企业设备一览表(2023年11月23日由陕西正信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程卡辉提供,证明企业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8、青岛崂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合同(2023年11月23日由陕西正信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程卡辉提供,证明企业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9、陕西云能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购销合同(2023年11月23日由陕西正信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程卡辉提供,证明企业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10、青岛聚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供货合同协议书2份(2023年11月23日由陕西正信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程卡辉提供,证明企业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11、西安蔚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销合同(2023年11月23日由陕西正信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程卡辉提供,证明企业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12、雅天(西安)科技有限公司购销合同(2023年11月23日由陕西正信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程卡辉提供,证明企业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13、上海精其仪器有限公司购销合同(2023年11月23日由陕西正信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程卡辉提供,证明企业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14、北京吉天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2023年11月23日由陕西正信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程卡辉提供,证明企业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15、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合同书(2023年11月23日由陕西正信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程卡辉提供,证明企业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16、西安垚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合同(2023年11月23日由陕西正信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程卡辉提供,证明企业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17、西安艾森环保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购销合同(2023年11月23日由陕西正信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程卡辉提供,证明企业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18、房屋租赁合同 (2023年11月23日由陕西正信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程卡辉提供,证明企业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企业建设项目总投资额784343元,结合现场调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拟对该单位处7843.43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苗会宾 、杨勇 电 话: 85688784

地 址: 航天中路369号 邮政编码: 7101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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