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航天环罚〔2024〕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李宗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B0HED35C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沣二路西沣馨苑曹家堡社区4号楼1单元30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宗平
2024年2月29日9时18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航天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电话投诉,反映该单位承建的陕旅集团航天总部基地项目(除西侧办公楼)及豪布斯卡一期项目于2024年2月28日晚22时后存在夜间机械施工,噪音扰民。且经核实,未办理夜间施工作业证明,存在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3月4日由执法人员郑博、杨勇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4年3月4日由执法人员郑博、杨勇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4年3月4日由执法人员郑博、杨勇拍摄,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情况);
4、现场影像资料(2024年3月4日由该项目项目经理顾兴文提供,证明当晚施工情况);
5、《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3月4日由执法人员郑博、杨勇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6、营业执照(2024年3月4日由该项目经理顾兴文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法人授权委托书(2024年3月4日由该项目经理顾兴文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8、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3月4日由该项目经理顾兴文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航天环罚告〔2024〕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A航天环违改〔2024〕2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郑博、杨勇 电 话:85688784
地 址:航天中路寰宇大厦 邮政编码:7101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