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我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能力,保护公众健康,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21年)、《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生态环境部等15部委联合印发的《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环大气〔2022〕68号)相关工作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陕政办函〔2023〕183号)的相关要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了《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稿)》(市政办发〔2022〕42号)修订工作,形成了《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因《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各市(区)在省预案发布后一个月内完成各自预案修订工作,故《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15天。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月19日至2月2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xazctjz@163.com
2.传真:029-86106882
附件:征求意见反馈单.docx
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4年1月19日
为进一步减缓空气污染程度、保护公众健康,按照生态环境部和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在对《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稿)》(市政办发〔2020〕42号)进行完善的基础上,编制了《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与进展
1、修订背景
按照常态治理和短期应急相结合的思路,本市建立了空气重污染应急体系,自2014年制定印发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来,先后6次修订。现行预案为2020年修订实施版本。
2022年11月,生态环境部等15部委联合印发的《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环大气〔2022〕68号)要求,“优化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分区应对分类施策。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区、市)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调整重点区域预警启动标准”,并明确了重点区域具体的预警启动修订标准。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及时、高效、有序进行,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确保高水平应对重污染天气,科学评估应急减排方案,对现行预案进行修订,主要调整了组织机构和职责、预警启动标准、优化了部分应急措施等,在实现最大化减排的同时尽量减少对公众生产、生活的影响。
本预案编制过程中参考了2020年以来多个省份和地市已公开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结合我市实际,于2023年9月编制形成《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专家论证稿),2023年9月27日我办组织召开了专家咨询会议,会后根据专家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预案内容。
二、修订依据
1、国家文件要求
2022年11月份,生态环境部等15部委联合发布的环大气〔2022〕68号文附件1《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方案》明确要求京津冀、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对预警启动标准进行了统一调整,明确各级政府部门责任分工,鼓励对中、轻度污染和特征污染物开展应对;强化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化管理,持续推进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视情况扩大重点行业范围,优化绩效分级指标;强化重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机制,深化区域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
2、省级预案修订新内容
《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陕政办函〔2023〕183号)根据国家文件的要求,进一步调整了预警启动标准,对预警预报、会商研判等工作和部门职责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优化了应急响应措施,强调企业绩效分级和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强化了柴油货车禁限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停止各类室外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作业等措施的执行力度和涵盖范围。
3、市级预案修订的思路
一是根据国家文件、省级预案的新要求对我市预案进行完善;二是根据近年来开展的企业绩效评级、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编制、排污许可等工作,对预案原有的类似工作内容重新规定和确认;三是核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将预案中车辆限行、禁燃禁放等应急响应措施与相关部门已经发布的规定与通告内容进行统一,保障各项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效果。
三、修订主要内容
(一)修订原则
1.上下衔接,区域协同。按照国家要求,优化调整预警启动标准,与周边区域协同应急联动。
2.统筹系统,科学治污。重点要求排放强度大的涉气企业采取措施;建立涉及保障民生、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白名单”制度,最大限度减少对经济社会的影响。
3.绩效管理,精准治污。固化近年来行之有效的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应对机制,绩效评级先进的A级和绩效引领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二)优化调整预警分级标准
预警分级标准严格按照《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陕政办函〔2023〕183号)的要求执行,预警划分等级依然为三个等级,调整了预警启动标准。
1.黄色预警:由现行预案的“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PM2.5浓度日均值>115微克/立方米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修改为“预测AQI>2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或AQI>150持续36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橙色预警:由现行预案的“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或预测PM2.5浓度日均值>115微克/立方米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PM2.5浓度日均值>150微克/立方米将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修改为“预测AQI>200持续36小时及以上或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红色预警:由现行预案的“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PM2.5浓度日均值>115微克/立方米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PM2.5浓度日均值>250微克/立方米将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均值达到500”,修改为“预测AQI>20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4.适用范围:根据生态环境部最新机制,修改为“重污染天气应急仅针对PM2.5污染过程,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等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纳入预警应急范畴”。
(三)完善应急工作组职责与工作内容
1.通过对比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西安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职责清单和其他地市应急预案责任清单,补充完善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办公室的职责内容。
2.根据“75311”工作机制对预报预警组、专家咨询组、督导检查组职责进一步细化。
(四)明确预报预警工作内容
将原预案中关于监测预报、预警分级、预警发布、升(降)级与解除预警等信息发布的内容进行了整合,调整为第三章,并进行更明确的规定。
(五)突出精准、科学差异化管控措施
将应急响应工作单独列为第四章,增加应急响应措施确定原则和应急响应措施类别的章节,根据省级预案要求,规定强制性减排措施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达到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和30%以上,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可内部调整但合计不得低于总体要求,同时强调实施差异化分级应急管控、科学编制应急减排清单和精准实施应急减排措施的要求。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根据新的原则要求,结合实际,充分考虑科学性、精准性和实操性,主要修订应急措施26条:
1. 健康防护措施(5条)。一是增加孕妇和易感人群的健康防护建议。二是原预案中Ⅲ级应急响应“学校停止户外体育课、运动会等活动”的措施修改为“学校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尽量安排室内课程,减少户外活动”;三是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增加 “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四是Ⅱ级应急响应措施中删除易感人群建议措施,只保留一条“由教育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及同等学历学校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停止户外活动”;五是I级应急响应措施中“学校采取弹性停课措施”修改为“市教育局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做到停课不停学”,删除了其他健康防护措施,增加了“户外作业者停止作业”的措施。
2. 建议性减排措施(6条)。一是“企事业单位可实行错峰上下班”的建议由Ⅱ级调整至Ⅲ级;二是绿色消费建议措施修改为 “尽量减少产生异味、刺激性气体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三是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中增加“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的内容;四是Ⅱ级应急响应措施修改为“排污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删除了原预案的其他建议性措施;五是I级应急响应措施修改为“倡导企事业单位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六是I级应急响应强制性减排措施中的“根据大气污染状况视情况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调整为建议性减排措施,并修改为“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研究制定并实施更严格的机动车禁限行管理措施,特殊车辆除外”。
3. 强制性减排措施(15条)。将强制性减排措施分为工业减排措施、移动源减排措施、扬尘源减排措施和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并将之前的各项措施进行分类。
(1)工业减排措施(2条):
一是Ⅲ级应急响应增加“督导检查组和相关成员单位加强涉气企业Ⅲ级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执法检查,确保涉气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落实应急减排措施。保障类企业根据民生需求‘以热定产(电)’或‘以量定产’”;二是Ⅱ级应急响应增加“严控煤电外输”的措施。
(2)移动源减排措施(8条):
一是柴油货车禁限行措施中增加管控车辆类型包括“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含燃气)、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特殊车辆除外)”,在Ⅲ级应急响应中规定“除特殊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国Ⅳ及以下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含燃气)、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上路行驶”,I级应急响应中规定全市行政区域内国Ⅴ及以下此类柴油(含燃气)车辆上路行驶;
二是Ⅲ级应急响应中“严查冒黑烟车辆”措施修改为“加大重点路段中型和重型柴油货车(含燃气)、高排放车辆尾气路检和专项执法检查,禁止超标排放及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
三是Ⅲ级应急响应中增加“加大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抛冒滴漏查处频次”的措施;
四是非移动机械的管控措施范围扩大到了农业机械,Ⅲ级应急响应中增加“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抢险机械、农作物抢收抢种期间和保障生产生活必需的除外)”的措施,Ⅱ级应急响应为停止国Ⅲ及以下,I级应急响应为“鼓励停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是Ⅲ级应急响应中增加“过境西安的中重型货车(黄色牌照)禁止驶入绕城高速(含)以内区域通行”的措施;
六是将“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市民出行”的措施从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性措施修改为强制性措施。
七是大宗物料运输禁止使用国Ⅳ及以下排放车辆的措施从Ⅲ级应急响应修改到Ⅱ级响应,禁止使用国Ⅳ及以下车辆从重型货车修改为“重型和中型载货汽车”;
八是I级应急响应增加“除特殊车辆外,建筑垃圾、混凝土罐车、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天禁止上路行驶”。
(3)扬尘源减排措施(4条):
一是Ⅲ级应急响应中规定“未纳入保障类工程的施工工地(含企业内堆场)停止涉土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改造、建筑工地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等作业),禁止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打磨、焊接、混凝土搅拌等涉气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物料堆放等场所完全覆盖”;
二是保障类和应急抢险施工等要严格执行“六个百分百”和“七个到位”;
三是根据省级预案新增措施,增加“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
四是Ⅲ级应急响应中的加强道路保洁措施修改为“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对城市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道路段,增加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和范围(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条件情况除外),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道路扬尘污染”。
(4)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1条):Ⅲ级应急响应中增加“应急响应期间要加强面源管控力度,严格禁止城市及周边地区农作物秸秆、树叶、果树枝、垃圾露天焚烧等行为;严禁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等;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一氧化碳高值的重点乡镇实施驻村监管等应急管控措施”。
(六)更新完善组织体系和职责内容
根据省预案,完善“责任与奖惩”的相关内容。具体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各成员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约谈相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减排措施、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绿色标杆工地等,未达到相应指标要求的,按规定降级处理。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