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条为了提高管委会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基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管委会及其下属行政机关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管委会及下属行政机关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人(以下简称公开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责。

第四条 管委会政府信息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参照管委会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由新闻发言人代表管委会发布政府信息。

第五条 成立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管委会主任担任组长,各副主任任副组长,各部门一把手任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本制度的实施。党政办公室主任兼主任,办公室副主任任副主任,各部门信息员任成员。由办公室负责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技术支持服务小组,为管委会信息发布、网站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条管委会实行政府信息公开两级管理制度。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其下设的办公室负责审核、指导等具体工作;各部门由部门负责人和信息员组成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小组,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拟制和初审,一般事项的发布,需提交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发布。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管委会认为需要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须经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或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后,方可发布。

第七条公开人(管委会及其下属部门)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人负责公开;公开人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人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人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真实性审查,不得发布未经核实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公开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政府规章以及公开人制定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活动相关的文件;

(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三)基地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

(四)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五)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扶贫、优抚安置等方面的条件、标准以及实施情况;

(六)土地征收和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七)行政执法事项的主体、依据和程序;

(八)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依据、条件和程序以及行政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

(九)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

(十)管委会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十一)管委会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的审计情况;

(十二)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十三)管委会员工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情况;

(十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人应当在信息产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公开人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包括第八条中涉及的暂时不利于公开或公开后会造成管委会工作不利的信息。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开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管委会网站;管委会主要通过网站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保持联系,并与市政府门户网站链接,方便群众知悉信息内容。

(二)基地综合档案室(馆);

(三)基地内刊或者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

(四)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设施;

(五)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六)管委会新闻发布会;

(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公开人申请公开本规定第八条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人应当按照申请公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定禁止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得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进行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公开人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所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开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公开人收到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或者依申请应当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主动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要求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四条公开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公开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公开人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阅读或者抄录。

第十六条公开人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公开人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公开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公开人应当编制本机关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在管委会网站上公布。

《指南》和《目录》信息由依法应当主动公开信息的部门编写,并将其附在送审文稿之后,一起纳入公文制作、审核程序。政府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指南》和《目录》进行梳理、更新、完善。

《指南》包括政府信息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内容概述”要准确概括公文的核心内容,字数不超过200字。

第十九条各部门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要与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依程序发布;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部门报请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公开人应当将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咨询和查询。

第二十一条公开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管委会发布的《关于印发新闻发布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西航天发〔2008〕92号)、《关于加强网络信息管理的通知》(西航天发〔2008〕127号)和管委会有关纪检监察、保密纪律制度,由管委会纪检监察局、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发布未经核实的政府信息的;

(二)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或者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政府信息目录的;

(四)对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隐瞒或者以其他理由拒绝提供的;

(五)违反规定收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管委会主任办公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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