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

关于西安航天基地梦时代网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长)文综罚字〔2026〕01号

当事人:西安航天基地梦时代网咖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8MA6U2AJGS3

负责人:李某某

住 址:*************

2026年2月25日,长安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对西安航天基地梦时代网咖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立案调查。经执法人员对西安航天基地梦时代网咖的《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的查验以及该场所负责人刘某某的调查询问,西安航天基地梦时代网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上网的行为事实清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记录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照片2张(记录未成年人进入场所过程);

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场所具备从业资质,持证人为李某某);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李某某主体资格);

5、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6、刘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7、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关系);

8、刘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件的陈述);

综合以上事实西安航天基地梦时代网咖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经本级机关研究决定,西安航天基地梦时代网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上网的行为已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参考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西安航天基地梦时代网咖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可从轻处罚。

当事人西安航天基地梦时代网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上网,经调查属初次违规,并能积极配合执法工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圆(5000)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西安银行长安支行银行或者陕西省非税暨票据管理一体化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安市长安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

2026年3 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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