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市民政局起草的《西安市敬老优待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打开微信小程序“西安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请进入《大家来立法》栏目。
二、电子邮件请发至:xassfjlfc@163.com。
三、来信请寄至: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司法局立法处;邮政编码:710007。
四、电话及传真:67096782。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6月8日。
西安市司法局
2026年5月25日
西安市敬老优待规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敬老优待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政府部门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敬老优待工作的领导,逐步拓展优待服务项目和范围,提升优待服务水平。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敬老优待工作。
发改、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社、资源规划、住建、交通、文旅、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体育、文物、金融、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完善敬老优待的政策措施,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敬老优待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敬老优待工作。
第四条【社会参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红十字会等,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发挥各自优势,参与相关敬老优待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形式多样的敬老优待服务。
鼓励支持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老年人优待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鼓励全社会为高龄、空巢、独居、残疾、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等服务。
第五条【宣传教育】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治教育。将为老志愿服务纳入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和高校学生实践内容。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媒体应当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敬老社会氛围。
第六条【津贴补贴】 符合本省规定、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享受高龄津贴。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特别扶助金;特困、低保老年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供养。
第七条【医疗健康】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为辖区内六十五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提供每年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和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鼓励设立老年病医院或老年医学科,加强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建设,积极引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就诊、检查、化验、缴费、取药等优待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完善电话、网络、现场等多种预约挂号方式,为老年人提供一定比例的现场号源。
第八条【交通出行】 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和地铁站等交通场所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并在醒目位置设置老年人优待服务标识牌,明示优待服务内容,履行优待服务义务。
第九条【文体休闲】 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进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园、旅游景点、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等。
鼓励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在重阳节当日对老年人免费开放。
第十条【宜老环境】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推进居家适老化改造,保障老年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道路、公共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鼓励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方便老年人生活和出行。
政务服务、医疗机构、邮政、电信、银行、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服务单位应当为老年人专设服务窗口或者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对老年人应当主动提供引导、咨询服务,为其优先办理相关业务。
鼓励商场、餐饮、旅游、文化等服务单位根据自身服务特点,为老年人提供各种优先、优惠、优质服务,并在营业场所设置明显的优待标志、标识,保留传统人工服务。
鼓励亲友、村(居)民委员会、老年教育机构、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等通过培训、志愿服务等方式,帮助老年人提高运用智能化技术、产品的能力。
第十一条【上门服务】金融、通信、公证、不动产登记等机构对必须本人亲自到场办理的业务,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申领居民身份证提供上门采集信息等便利服务。
第十二条【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等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优先、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对老年人减免服务费用。
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费用。鼓励对八十周岁以下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减半收取费用。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第十三条【持证享优】老年人在享受优待服务时,应当遵守服务单位有关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并主动出示相关优待证件,接受有关工作人员的查验。
第十四条【履职守责】 具有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义务的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履行优待服务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
一、制定的必要性
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持续加快,老年人在交通出行、医疗卫生、文体休闲、权益保障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多元化、精细化、品质化。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老龄事业高质量发展体系,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与尊严,有必要通过立法健全我市老年人社会优待制度,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不断提升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法律法规依据
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了《陕西省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并参考了广州、扬州等其他城市好的做法。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十五条,立足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普惠便利、动态调整的敬老优待服务格局,突出实用性、可操作性,核心内容如下:
(一)明确总体要求与职责分工:一是明确立法目的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传统美德;二是明晰各级政府、老龄工作机构、相关部门、群团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及社会组织职责,构建全社会积极参与的敬老优待服务体系;三是强化敬老宣传教育,将孝亲敬老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融入学校教育,引导各类媒体加强宣传,营造敬老爱老良好社会风尚。
(二)细化优待服务内容与工作要求:覆盖津贴补贴、医疗健康、交通出行、文体休闲、宜老环境、上门服务、法律服务等领域,明确高龄补贴、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免费健康管理、免费游览公办景区等老年群众高度关注的优待项目;同步要求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场所设立老年人优先窗口,全面打造宜老、适老化社会环境。
(三)强化保障机制:规范老年人享受优待的行为,明确相应义务。建立责任落实与监督机制,对未履行优待义务的单位,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陕公网安备 610194020000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