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障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活动,现将市气象局起草的《西安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6年8月18日至2026年9月16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请寄至: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司法局立法处;邮政编码:710007
(二)电子邮件请发至:xassfjlfc@163.com
(三)电话及传真:67098341
西安市司法局
2026年8月18日
西安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管理,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西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与定义】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确定、气象灾害防御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是指易遭受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连阴雨、干热风、大雾、霾等气象灾害的影响,并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发生较严重安全事故的单位。
第三条【政府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西咸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范围内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与技术指导工作。
发改、教育、科技、工信、公安、民政、财政、资源规划、林业、生态环境、住建、城管、交通、水行政、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体育、数据、秦岭保护、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在市气象主管机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主体责任】重点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落实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接受气象主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重点单位的确定和公布
第六条【认定条件】确定重点单位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单位所处区域的气象灾害风险等级;
(二)单位的位置及其所处区域的地形、地质、地貌、气候环境条件;
(三)单位的工作特性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保障的重要性;
(四)单位遭受气象灾害时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
第七条【认定对象】重点单位主要从易受气象灾害影响且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下列单位中确定:
(一)学校(含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公园、旅游景区、大型商场、农贸市场、超高层建筑、体育场馆、火车站、客运车站、地铁站、民用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运行管理单位;
(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单位;
(三)重大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等工程的建设单位;
(四)公路(含高速公路)、铁路、水路、城市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航空等运行、管理单位;
(五)电力、燃气、供水、通信、广电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
(六)全国和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博物馆、版本馆、档案馆,古树名木责任单位;
(七)大型生产、制造、物流或者劳动密集型企业;
(八)其他受气象灾害影响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或者发生较严重安全事故的单位。
第八条【名录纳入途径】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向同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本行业重点单位建议名录。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汇总后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本行政区域重点单位建议名录。
曾经发生气象灾害或者次生、衍生灾害,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均应当列入重点单位建议名录。
其他相关单位认为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可以向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列入重点单位建议名录。
第九条【名录的公布与更新】市气象主管机构对各区县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以及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重点单位建议名录汇总审核后,形成拟定重点单位名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重点单位的地理位置、行业性质、规模等发生重大改变,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重点单位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经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将其自名录中移除。
重点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至少更新一次。
第十条【重点单位信息库】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重点单位信息库,与相关部门实现共享共用。
重点单位信息库应当包括重点单位名称、地址、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应急管理人及其联系方式,重点单位性质、高敏感天气类型、高影响灾害种类等信息,并根据重点单位变动情况及时更新。
第三章 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
第十一条【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重点单位职责】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一)制定、完善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培训,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隐患排查;
(二)确定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三)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气象灾害监测、气象预警信号接收等气象灾害防御设施设备和应急物资;
(四)定期巡查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建立气象灾害防御档案;
(五)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并根据需要组建应急救援队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责任人和应急管理人职责】重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全面负责。
单位人数超过300人或者生产经营场区分散的重点单位,应当确定2名以上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
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一)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作出预警响应;
(二)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或者气象灾害发生期间,落实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及救援措施;
(三)落实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预案演练、设施维护、宣传培训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气象信息接收与传播等设施正常运行;
(四)与气象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沟通气象灾害防御有关信息;
(五)开展其他与气象灾害防御相关的工作。
第十四条【气象监测】重点单位可以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求,设置相关的气象要素监测设施,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气象要素观测活动,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监测资料。
油库、气库、弹药库、储能电站、综合能源服务站和大功率充电场站等易燃易爆场所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建设,重大危险源易燃易爆介质地上储罐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设置接地电阻在线监测系统。
第十五条【分类防御措施】重点单位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时,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规范、防御指南,采取适当的气象灾害防御措施,避免、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下列类别的重点单位还应当采取以下重点防御措施:
(一)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公园、旅游景区、大型商场、农贸市场、超高层建筑、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古树名木责任单位等,应当重点做好暴雨、大风、雷电、高温等灾害的监测预警接收与传播,按照标准安装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做好极端天气下的人员应急疏散、转移避险、临时安置以及古树名木、文物的防风加固与防雷保护,及时发出警示信息,组织巡逻疏散,对户外滞留人员提供临时安全避险场所,适时采取关闭相关区域、停止营业、作业等措施。
(二)重大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等工程的建设单位,以及电力、燃气、供水、通信、广电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点保障基础设施自身安全与运行稳定。强化暴雨、洪水、大风、雷电、冰冻等灾害下的工程巡查排险、设备加固防护、应急调度和快速抢修恢复能力,避免发生大面积、长时间供应中断。
(三)公路(含高速公路)、铁路、水路、城市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航空等运行、管理单位应当重点防范大风、暴雨、大雾、冰雪、雷电等对运输安全的影响,建立严格的停运、限速等启动条件与决策机制,做好滞留旅客疏导与重要通道的抢通保畅。
(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单位应当重点提防高温、雷电、暴雨等灾害,接收预报预警后应当采取切断危险电源、隔热降温等防御措施,并及时调整生产作业,必要时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五)大型生产、制造、物流或者劳动密集型企业应当重点防范因暴雨、雷电、高温、大风等气象灾害引发的厂房倒塌、内涝淹没、设备损毁等次生灾害,做好厂区排水防洪、设备设施加固、高温作业防暑降温以及极端天气下的停工避险安排。
第十六条【培训与应急演练】重点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相关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应当涵盖本单位面临的主要气象灾害风险类型及危害、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含义以及相应防御指引、应急预案内容、避险自救互救基本技能等。
重点单位制定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包括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准备、预防与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措施、保障措施和恢复重建措施等内容。
重点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第十七条【隐患排查】重点单位应当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要求,围绕汛期、森林防火期、雷暴高发期等开展常态化定期巡查,排查内容应当涵盖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管理情况、排查整改以及防御措施落实情况、预警信息接收传播设施运行情况、应急物资储备情况等。
油库、气库、弹药库、储能电站、综合能源服务站和大功率充电场站等易燃易爆场所应当增加排查频次。
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对本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的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存档备查并上传气象主管机构监管系统。
第十八条【气象灾害防御档案】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档案,并统一保管。气象灾害防御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和易受影响的主要气象灾害种类,灾害风险点与危险源的具体部位;
(二)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管理部门及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的相关文件资料;
(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包括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巡查办法、应急演练计划、值班制度等;
(四)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等相关文件、资料;
(五)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记录、定期巡查记录及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记录,防御设施设备的检修记录,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六)气象灾害发生及应急处置情况;
(七)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四章 重点单位的服务和监督
第十九条【气象服务】气象主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重点单位易受影响的气象灾害种类,向重点单位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加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应急处置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技术指导,提高重点单位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完善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重点单位推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推进面向重点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专项服务系统建设,强化精准预报预警服务。
第二十条【社会机构气象服务】鼓励和支持相关部门、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和科研机构等加强与重点单位的协作,共同开展重点单位生产活动与气象要素关系研究,提高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第二十一条【气象灾害保险服务】鼓励重点单位通过购买保险等方式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重点单位因保险理赔需要出具气象灾害证明的,灾害发生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相关气象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行业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重点单位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或者抽查,并加强与气象主管机构的信息共享。
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单独或者与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对重点单位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职责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及时整改。检查结果应当向重点单位或者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专项检查或者抽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建设情况;
(二)气象信息接收传播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重点部位定期巡查、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
(四)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
(五)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及响应情况;
(六)气象灾害防御培训与科普宣传情况;
(七)气象灾害防御档案建立情况;
(八)其他应当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重点单位法律责任】重点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公职人员责任】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落实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提高重点单位的风险防范意识,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必要以政府规章形式制定《西安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完善省、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配套制度,进一步细化重点单位的气象安全管理。
二、起草的主要依据和过程
起草《办法(草案)》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陕西省气象条例》、《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西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考了国务院《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中国气象局《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等政策文件,借鉴了上海市、杭州市、广州市等相关立法经验和实践做法。
起草工作自2023年启动后,市气象局先后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多次立法调研,同时组织多次起草工作座谈研讨,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形成了《西安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初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同步征求区县政府、相关部门意见,依据各方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送市司法局审查。
三、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分总则、重点单位的确定与公布、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服务和监督、附则,共五章25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适用范围、重点单位概念界定、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以及重点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
第二章重点单位的确定与公布。主要明确了重点单位的认定条件和可以认定为重点单位的对象范围,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公布和调整程序,以及气象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重点单位名录认定过程中的职责划分。
第三章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主要明确了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第一责任人和应急管理人的职责,细化不同类型重点单位应当采取的重点防御措施,并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应急培训演练、隐患排查和档案管理等活动作了规范。
第四章重点单位的服务和监督。主要明确了气象主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向重点单位提供的服务,以及对重点单位履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并建立了检查结果反馈机制。
陕公网安备 610194020000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