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强化对航天基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航天基地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航天基地各部门及下属管理服务机构。
第四条 社会评议主要对航天基地各部门及下属管理服务机构政府信息公开的以下工作向公众征集批评、意见和建议:
(一)是否按《条例》和《规定》确定的公开方式和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
(二)政府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查询工具的便捷性;
(三)对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情况以及相关服务工作的评价;
(四)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情况的评价;
(五)对收取费用合法性的评价;
(六)其他。
第五条 社会评议工作由航天基地综合事务局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 航天基地管委会各部门及下属管理服务机构对“社会评议”提出的问题,要制订改进措施,有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改进;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公众说明。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陕公网安备 610194020000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