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工作,市住建局起草了《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箱请反馈至xazjj_gdc@xa.gov.cn,邮件主题请标明“公开征求意见”。
二、电话请反馈至市住建局轨道交通建设处:029-89835539。
三、信函请邮寄至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安市雁塔南路300-9号西安建设大厦A座1106室),并在信封注明“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17日。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16日
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区施工作业活动技术审查流程
第三章保护区施工作业活动管理
第四章 保护区巡查
第五章 保护区施工作业活动违法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我市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工作,保障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部2018年第8号令)、《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轨道交通保护区(包括控制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活动(以下简称“保护区施工作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
保护区管理按照“市级统筹、属地管理”,保护区内施工作业项目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监管”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在建、规划线路保护区的监督管理,指导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开展保护区巡查工作;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保护区的监督管理,指导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开展保护区巡查工作;市资源规划、城管、水务、应急、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责任,依法依规做好本辖区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质量安全、违法查处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运营单位职责】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负责保护区巡查、制止和报告违法违规施工行为;承担保护区内施工作业项目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及安全防护方案的技术审查等工作;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更新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规划设计和竣工资料。
第二章 保护区施工作业活动审查流程
第六条【事项申请】
在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活动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有关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提供相关资料。
不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就施工方案、安全防护方案书面征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意见,经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同意后,书面告知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保护区施工作业活动隐瞒有关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的,不出具相关意见。
第七条【技术审查】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意见前,应当书面征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技术审查意见。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自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技术审查意见书面反馈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的技术审查时间不计入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时限。
技术审查意见应包含项目概况、影响等级、轨道交通安全保护要求、技术审查结论等内容,对施工作业项目规划范围与轨道交通设施是否冲突,施工方案对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是否造成安全影响等方面,提出明确意见。
应随轨道交通建设一并实施的管迁类项目、城市轨道交通场站内的施工作业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征得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同意后,按程序办理相关许可。
第八条【安全防护方案】
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保护区施工作业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征得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同意。
安全防护方案应当包括工程及作业概况、开工时间、工期、施工工艺、施工降水方案、基坑或边坡支护方案、基坑及地下水等监测措施、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措施、施工应急预案等。
第九条【安全评估】
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分为较大风险项目和一般风险项目,实行差别化管理。较大风险项目指外部作业影响等级为特级、一级和二级的工程项目和经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风险项目。一般风险项目指较大风险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按一般程序履行保护区技术审查。
较大风险项目应按照要求,由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在施工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编制监测方案,对受影响区域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实时监测,监测结果应当及时报送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监测工作接受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监督。
第十条【第三方单位要求】
第三方评估、监测单位应当具备轨道交通勘察、设计、测绘等资质;配备充足的专业技术人员;熟悉轨道交通的特性和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有良好的信誉。
第三方评估、监测单位不得为该建设项目和轨道交通涉及本项目的利益相关方(安全评估单位不应为该项目对应的轨道交通工点设计单位、该项目的设计勘察单位;监测单位不应为该项目对应的轨道交通段的监测单位、该项目的监测单位;安全评估与监测单位不应为同一家单位)。
第三章 保护区施工作业活动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土地利用阶段】
保护区范围内涉及用地性质调整、土地使用权调整、土地租赁等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的土地利用问题,做出决定的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对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的影响。
第十二条【前期、设计阶段】
保护区施工作业项目前期及初步设计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征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意见。设计方案应包括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有关内容。
施工图设计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参考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意见,严格按照初步设计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
第十三条【施工作业阶段】
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应严格执行技术审查意见和经同意的安全防护方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若确需变更,应重新申请论证、审查。同时,自觉做好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及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主动配合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做好保护区巡查及隐患消除工作。
第十四条【施工作业结束】
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存在影响的施工作业活动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书面告知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会同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评估确定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产生的安全影响,并将施工作业项目结束情况纳入巡查管理台账。评估发现施工作业对轨道交通设施和运营安全存在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第十五条【异常情况处置】
保护区施工作业过程中出现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或邻近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结构、地面发生变形、裂缝、塌陷、渗漏等异常情况,施工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抢险,确保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及设施结构安全,并立即告知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根据监督管理职责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应急项目要求】
在保护区内进行的应急项目,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积极配合并给予必要的协助;涉及运营线路的,必要时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暂停运营,确保安全。
保护区内的应急项目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造成影响的,由施工作业相关责任单位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修缮及恢复功能的相关费用。
第四章 保护区巡查
第十七条【巡查职责】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负责保护区的日常巡查,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施工作业单位或个人做好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八条【巡查机制】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巡查机制,制定保护区施工作业项目管理台账,并每月将管理台账和安全巡查情况抄报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安全巡查机制应当规定巡查责任岗位、巡查责任人、巡查频次、巡查记录、巡查报告等内容。
第十九条【巡查处置】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在轨道交通保护区内开展日常巡查,可以进入施工作业活动现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发现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情形时,有权予以制止,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妨害,并根据控制保护区监督管理职责立即报告住建、交通、城管、水行政、应急等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异常情况处置】
在运营线路,出现吊装作业、无人机、勘查作业等侵入轨道交通运营设备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情况时,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并告知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及时报告市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
第五章 保护区施工作业活动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行政审批监管】
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督促保护区施工作业活动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由区县相关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质量安全监管】
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保护区施工作业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技术审查意见和经审查同意的安全防护方案等内容组织施工。
第二十三条【项目跟踪监管】
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保护区施工作业活动实施过程的跟踪监管,发现或接到报告有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情形或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处理;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和必要性
城市轨道交通是建设现代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是便民惠民的重大民生工程,保障其安全责任重大。目前,我市城市轨道交通3线共建,9线运营,运营里程已突破300公里,日均客流量约330万人次。随着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范围逐渐扩大,各类施工作业项目进入保护区的情况也越来越多,研究制定《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可以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工作,细化保护区内施工作业流程,对保护区各项管理活动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各责任主体及具体职责,形成各级政府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的管理合力,切实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
(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
(三)《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四)《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CJJ/T202-2013》;
《办法》起草依据以上相关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同时借鉴了兄弟省、市的成熟经验和做法,结合本市实际形成了本《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起草过程
2月,市住建局会同市资源规划局、市轨道集团组成调研组赴南京、宁波、成都等城市开展保护区管理工作经验交流,学习保护区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3—4月,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了《办法》。6月—7月,并先后两次征求了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市级部门、各城市轨道建设运营单位以及住建局相关业务处室意见建议,8月—9月,完成了社会公示,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办法》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共六章二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部分:明确了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和职责分工。
第二章“保护区施工作业活动审查流程”部分:明确了保护区施工作业活动审查的事项类型和审查流程,对安全防护方案、安全评估和第三方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第三章“保护区施工作业活动管理要求”部分:明确了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从土地利用至项目施工作业结束全过程均需充分考虑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因素;涉及异常情况及应急项目的,细化了相应处置措施及工作程序。
第四章“保护区巡查”部分:明确了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巡查职责,确定了巡查机制、情况处置方面的各项要求。
第五章“保护区施工作业活动违法查处”部分:明确了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行政审批、质量安全、项目跟踪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切实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
第六章:“附则”部分:明确了法律责任、实施时间及解释主体。